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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民族自治的成功实践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6-05-20 17:33

本文摘要:我国是允许民族宗教的存在的。本篇 民族论文 阐述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成功实践,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实践充分

  我国是允许民族宗教的存在的。本篇民族论文阐述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成功实践,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四川民族学院主办,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创办的学报类正式期刊。读者对象:教师、科研人员、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2002年获全国高校学报“质量进步社科学报”奖。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摘 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关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权利,并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践证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关键词:宗教政策;区域自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党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新疆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形成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走上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进步的康庄大道。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团结和带领新疆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根据新疆民族宗教的实际情况,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195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在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充分证明,党和国家历来高度关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权利。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所占名额的比例都在63%以上,均高于同期在全疆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自治区的政府主席、各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都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绝大多数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同时,根据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新疆还制定了一大批适应新疆特点和需要的各种法规和决议,依法保障了各民族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把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各级党校培训、区内外挂职锻炼、异地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目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达36 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2%,是20 世纪50 年代初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10 倍。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新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建设步伐

  党和国家始终关心着新疆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和各族人民的幸福安康,始终从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新疆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的集体领导核心、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都对新疆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给予特别的关爱,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巴州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抢抓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对口援疆的重大历史机遇,牢固树立“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理念,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加快发展、科学跨越为主题,以转变方式、提升效益为主线,着力推进优势资源转换,着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构建十大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提高少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和对各族群众的亲切关怀。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与新疆的区情实际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具有新疆特色的发展路子:基础设施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财政收支实现稳步增长,综合财力不断增强,新疆经济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巴州党委和政府千方百计把发展成果惠及各族人民群众,大力实施“民心工程”,扶贫攻坚、改水防病、牧民定居、抗震安居等一系列惠民工程,使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有了巨大改观。

  三、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各民族风俗习惯,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政府及各部门发出的文件、布告、证件、表册都使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各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公文还使用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通用文字;各地公共场所用字以及招工、招干、招生、技术考核、职称晋级考试等均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汉语文;日常生活、生产劳动和通讯联系,每个民族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选举或诉讼;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等族都有本民族文字的报纸和书刊。目前,巴州人民广播电台采用以上三种语言播发。全州文艺工作者创作讴歌我州改革发展稳定的歌曲、舞蹈、小品、歌舞剧等各类艺术精品380 余部,参加疆内外各类艺术比赛,共捧回国家级奖项17 个,自治区级奖项169 个。编印了《巴州民歌集》《巴音郭楞记忆》等艺术类系列丛书,打造了《罗布人》《农村一片新气象》《萨吾尔登的故乡》等多部大型舞台剧目。目前,我州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 处,自治区级30 处。建立了自治州和各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江格尔、木卡姆传承中心,14 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国家级保护名录,30 个项目入选自治区级保护名录。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实施,弘扬了巴州民族传统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各族群众对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感。

  四、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1. 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在新疆,各族公民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爱国宗教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翻译、出版和发行了维吾尔、哈萨克、汉等多种文字和版本的《古兰经》等一批宗教书刊,并依法安排宗教活动场所,保障宗教群众合法活动。在培养宗教接班人方面,通过办好宗教院校,有计划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爱国宗教教职人员。1982 年以来,共恢复建立各级宗教团体100 多个,保障了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新疆宗教界人士1 800 多人。他们同党和政府密切配合、共商共议自治区大事,反映广大各族信教群众的意愿,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为新疆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 自治区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1988 年5 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1990 年8 月,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4 年7 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在宗教事务管理实践中,坚持国法大于教法、教法服从国法,对于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和违法犯罪的活动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3. 爱国宗教人士是党和政府联系各族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巴州党委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宗教人士队伍的建设,重视发挥他们协助党和政府工作的作用。提出“要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历史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在生活上给爱国宗教人士补贴,并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成效最显著的培训。在爱国宗教人士的选拔、聘任、管理、培养、使用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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