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或国外 期刊或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 发表学术论文网政法论文》 澳大利亚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文化生态与风险认知> 正文

澳大利亚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文化生态与风险认知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0-04-07 14:58

本文摘要:[提要]本文以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为理论参照,通过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棉花农场的田野调查,力图分析澳洲农场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文化生态和风险认知。研究发现,在澳大利亚推广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过程中,研究人员-种子公司-农场主三者是共生的知识主体,知识

  [提要]本文以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为理论参照,通过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棉花农场的田野调查,力图分析澳洲农场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文化生态和风险认知。研究发现,在澳大利亚推广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过程中,研究人员-种子公司-农场主三者是共生的知识主体,知识本身具备了作为理论的知识、作为实践的效用和由此滋生的产权的三重特性;从三者对转基因作物的认知来看,知识本身蕴含的产权能得到各主体的认可和尊重;澳大利亚农民比较理性,普遍接受不可见的有效性,围绕种植转基因作物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最佳管理方式”是其棉花农场的实践模式。知识蕴涵的“理论-实践-产权”三重性与自下而上平等合作的实用主义取向是澳大利亚农场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文化生态,这种取向让他们将转基因的风险限定在食物和身体,而不是环境。

  [关键词]澳大利亚;转基因棉花;文化生态;风险认知

河北法学

  曼海姆认为,知识最初源于群体共同生活的协作过程,在这个进程中,群体中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在共同体的框架中表达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但每个成员所能表达的知识份额存在不同。[1](P.40)在他看来,知识社会学同时具备理论与方法的特质。从理论上理解知识社会学,那是要说明知识是特定集团拥有并为其服务的;从方法上来看知识社会学,则是从社会存在出发通过对不同认知问题的分析去揭示知识产生的过程。

  [2]对于“何为转基因作物”这一理论性的知识,显然也是由特定的群体掌握,而分析各群体如何认知转基因作物可视为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实践。不同群体的观点之所以特殊,不仅是因为特定群体的视野范围有差异,还因为他们的洞察力受到所产生并与之相关的社会环境的制约。[3](P.581)近年来,关于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从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出发,本文期望获得一种比较的视野,探讨澳大利亚与中国农户种植转基因作物背后文化生态上的差异,特别是对“风险”的认知和相关实践。

  一、文化生态与风险认知的关系

  风险(risk)一词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拉丁语risicum,专指海上贸易带来的损失以及法律问题。在17世纪早期的欧陆,更多是一种自然风险,吉登斯称之为外在风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风险特指无法抵抗的客观危险,与人的行为是无关的。吉登斯进一步定义了具有现代意义的风险社会———就是日益生活在高科技的前沿,人们很难完全明白,充满各种不确定性的未来。[4](P.96)在他看来,风险社会是危险可怕的,每个人都生活在有各种问题如安全问题、战争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等的高危环境中,在风险社会里风险更多是由于人为所造成的,并且这种风险是全球性的,是可以毁灭人类的存在。

  1986年,贝克将风险社会的概念及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他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在人类感知能力之外的空气、放射性物质、水以及食物中的毒素与污染物,还有与之相伴的短期或长期的对人和动植物的影响。[5]后现代社会在贝克看来即为风险社会,是工业与新科技不断发展造成的,风险社会的特征在于社会制造出了风险,威胁着人们的生存,因此,知识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存在差距。[6](P.21)换言之,至少是在现代社会,风险和围绕风险的知识生产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从早期研究小规模社会到对现当代的大规模社会进行研究的人类学家,同样关注文化、知识和风险的关系。

  作为研究人类社会与环境关系的分支,生态人类学(ecologicalanthropology)视文化信念为人类适应环境、利用环境的工具。[7](P.23)在其奠基人朱利安·斯图尔德(JulianSteward)看来,如果环境条件相类似,再利用相似的生态资源与技术,就有可能产生类似的社会文化结构与发展变化规律。[8]在此观点的影响下,罗伊·拉波拉特(RoyRappaport)探讨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并指出像分食猪肉这样的文化仪式,同时具有生态和社会意义:大猪会与人类争夺粮食,而杀大猪分食则有助于巩固盟友之间的关系。[9](P.153)换言之,Rappaport笔下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态和人类社会是一体两面、密不可分的面向,或者从斯图尔德之关注文化转向了关注对环境的适应。不过,这些理论中具有功能主义色彩的元素,在现代社会中遭到了挑战。康拉德·科塔克(ConradKottak)指出,那种在传统社会的有限领地上,人人尽知所发生的一切的情形在当代社会中并不存在。他进一步地将国家、NGO等进入地方社会的机构性力量及其知识视为具有“干涉哲学”(interventionalphilosophy)色彩的,与原住民对环境的知识既不匹配,原住民也不尽理解外来力量对本地社会造成的风险。[10]

  我们可以看到,在Kottak称之为“新生态人类学”的研究范式中,对知识和实践的分裂之剖析,与前述社会学家的论述发生了重合。玛丽·道格拉斯(MaryDouglas,1986)则从文化/结构和风险的关系中提炼出了风险的文化理论(culturaltheoryofrisk)。其理论要义可以归纳为两层涵义:一是人们有将疾病、饥荒和自然灾害与违背社会规范之行为联系起来的思维方式;[11](P.36)二是对于上述风险的认识方式,由“团体-格栅”(group-grid)社会/文化类型所决定。[12]团体有高低之分,高团体指的是集体控制较强的生活方式,而低团体指的是强调个体自给自足状态的社会形态。格栅也有高低之分,高格栅指的是角色和权威分化程度较高的社会,而低格栅栏指的是较为平均主义的社会形态。某个特定社会对风险(例如气候变化)的反应,总和其“团体-格栅”的类型有关,而不同的对风险认识的方式不外乎是为了维系既有的社会形态。

  转基因作物无疑是高科技的产物,人们对它的未知暗示着其存在就是一种可能的风险。那么,澳大利亚和中国社会对于转基因作物这样一种携带着潜在风险的新技术的认识有何差异,又如何解释这些差异呢?有研究表明,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在于可能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13]未来可能出现超级害虫和杂草,甚至产生有毒或过敏物质从而威胁人类健康等。[14]从对澳洲的田野调查来看,转基因油菜已经研发出来,但是因为某绿色和平组织的反对并没有推广,因为油菜可能会用来榨油,涉及到食用的安全问题,人们便不太容易接受。①相较而言,棉花不涉及到食用问题,所以人们更易接受,也得以在澳洲得到了大面积的种植。

  同时,棉花也是目前能够调查到的转基因作物。然而,如下文要展开讨论的那样,这并不意味着转基因棉花不存在风险。自1996年以来,全球转基因棉花种植规模迅速扩大,目前转基因棉花已占全球棉花种植总面积的60%左右,主要种植国家为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印度和巴基斯坦等。澳大利亚于1996年开始商业化种植转基因棉花,2004年推广了新研发的转基因棉花品种。[15]从我们的调查来看,目前澳大利亚农场种植的棉花95%为转基因棉花,少量的野生型非转基因棉花仅仅由研发人员种植,主要用于新转基因品种的培育。

  澳大利亚的棉花主产地为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全澳洲的棉花农场共有大约一千多个,其中70%的分布在新南威尔士州,还有30%在昆士兰州,[16]因此,以新南威尔士的棉花种植为例,比较具有代表性。转基因作物作为全球化和现代性知识创新的产物,已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对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多集中在农学、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等领域。在社会科学界讨论的不多,主要关注转基因作物生物安全和风险管理、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管理体制和国际贸易、消费者对转基因作物和产品的认知及态度三大方面。

  [17]对于转基因作物与文化研究相同质的命题,目前在其他国家研究的也很少。就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来看,马瑞莱斯(HugoFlorencioCenturiónMereles,2011)曾讨论转基因大豆的种植对巴拉圭东部土著社区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发表在西班牙语的杂志《Raximhai》。[18]

  此外,在2012-2015年间,笔者曾多次赴我国长江流域的乡村做关于转基因作物种植的田野调查。②研究内容涉及转基因作物的推广、农民对转基因棉花的认知、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等。之所以选择长江流域做田野点,在于调查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热量雨量都比较丰沛,适宜种植棉花、油菜、玉米等粮食和经济作物,而我国已经批准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主要集中于上述种类;从2012年以来,长江流域村民种植的棉花品种逐步转向了转基因棉花,具备了调研转基因作物的客观条件与代表性。本文将借用文化生态论的框架,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棉花农场做生态—生计—文化连接的人类学观察。文化生态学的三个基本程序是:第一,文化如何有效地利用可获得资源为其民众提供食物和房屋;第二,文化成员如何认知和从事他们为了生存所必须从事的工作;第三,他们的生存行为如何与他们的社会活动和他们的社会关系相联系。

  [19](P.168)本研究在此框架上探讨澳洲人对转基因作物及其风险的认知。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有澳洲最大的转基因棉花研发和种植基地,笔者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在那里展开田野调查。本文以新南威尔士州种植转基因棉花的农场为例,探讨转基因作物作为一种全球知识创新的产物在澳大利亚种植的文化生态与风险认知,同时分析其与中国棉农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曼海姆所言的知识客观化的条件。

  二、转基因棉花的知识生产与推广

  在澳大利亚的农场主,他们主要和种子公司等提供种子与技术服务的公司发生关系,这些公司可以给农场主提供系统的从播种到收获的社会化服务与支持。[16]至于各个农场种什么作物、如何去种、怎么销售等,政府通常是不干预的。在澳大利亚,围绕转基因棉花的推广主要有三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即研发机构的专家、种子公司、农场主。棉花产业理事会(ACIC)和棉花技术推广中心也由以上几个群体的成员衍生,主要包括棉农、研究者、加工者和相关设备和服务的提供者等成员组成。

  [20]借助于对知识阶层的研究,可以确定思想观点和社会集团的关系。研发机构无疑是拥有转基因棉花理论知识的阶层,那么种子公司和农场主呢?为了厘清三个群体之间的关系,笔者先去了位于新南威尔士州Narrabri的棉花研究所(AustralianCottonResearchInstitute,以下简称ACR)。ACR是澳洲唯一的棉花育种机构,是国家级科研单位,隶属于澳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CommonwealthScientificandIndustrialResearchOrganization,简称CSIRO)。该机构从1960年开始从事棉花育种工作,1983年开始推广第一个转基因棉花品种,目前生产应用的品种全部由CSIRO与美国孟山都公司合作,它们将抗虫、抗除草剂等转基因性状转入当地品种,以培育更适合澳大利亚当地的转基因品种。[21]

  三、知识产权与风险认知

  在澳大利亚种植转基因棉花每公顷需向美国孟山都公司缴纳大约400澳元的转基因品种使用费,尽管购买种子的成本较高,但是转基因棉花可减少农药和人工投入,其效益高于常规棉。农场主种植转基因棉花需要与孟山都公司签订转基因性状使用协议,且要保证种植5%~10%面积的非转基因作物作为庇护区,同时购买澳大利亚棉种分销公司(CSD)的种子。[21]也就是说,转基因棉花是有知识产权的,缴纳的转基因性状使用费就是对其知识产权的一种认可或尊重,这在澳大利亚几乎已经形成一种共识。

  四、最佳管理方式与潜在的风险管理

  文化转基因化是全球化形塑下地方文化变迁的一种隐喻,是指通过全球性技术植入对地方性文化进行重组、修饰,以一种派生性的姿态改变地方文化的组成部分或表达方式的文化变迁过程。在我国长江流域的乡村,基于农户对转基因作物不完全的认知,文化转基因化表现为一种悄无声息的状态。[27](P.178)而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基于农场主对转基因棉花的客观性认知,这种种植文化不仅成为一种现实,而且是以“最佳管理方式”为基础的一种实践体系。

  澳大利亚农场以家族拥有和经营为主,全澳洲棉花农场总数在1200个左右,农场主平均年龄为39岁,平均每个农场直接为6-7人创造就业机会。澳大利亚棉花产业实施的是“最佳管理方式”(BestManagementPractices,简称BMP),大部分棉花农场是由棉农掌管的环境管理系统,从而促进了棉花的种植。在这样一个实践方式下,澳大利亚的棉花农场处在一个广泛的生产、收割和轧花系统体系中,同时为农业机械、顾问、作物加工者和其他支持服务人员的经销商提供了无数的工作,包括银行、运输、仓储和销售等行业也受益于澳大利亚的棉花行业。

  五、结语与讨论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可比较出中国和澳大利亚棉花种植情况的不同。澳大利亚棉花生产以家庭农场的形式进行,不同于中国的一家一户。澳大利亚棉花种子高度市场化,种子生产商品化,推广的棉花品种较集中,且由一个种子公司统一供应,农民不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而且中间环节少,这有助于农户的选择和认知。不同的生活环境、知识状况、文化背景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认识结果,形成认识上的差别现象。与澳大利亚各知识阶层对于转基因作物相对共同的认知相比,中国各阶层对于转基因作物的知识呈现出模糊性、非统一性。从长江流域棉农对转基因作物认知的调查来看,许多村民对于“什么是转基因作物”没有太清晰的认知,有的村民认为那是一种叫做“转机”的抗虫庄稼。[27]

  (P.100)一方面,中国不同区域的种植制度亦不相同,即使同一产棉区种植品种也多达几十个;另一方面,中国是由不同的专家研发出不同的品种,然后由不同的种子公司推广销售,推广者处在相互竞争的环境下,难免侧重宣传转基因作物的各种效用。在这种结构中,无论是对转基因作物是否安全的讨论,还是对其特征与效果的渲染,各主体对转基因作物的认知很大程度是一种主观选择,彼此之间的沟通间接而稀少,加大了农户选择和认知的困难。

  在澳洲推广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过程中,研究人员-种子公司-农场主三者都是共生的知识主体,知识本身具备了作为理论的知识、作为实践的效用、由此滋生的产权的三重特性,从三者对转基因作物的认知来看,知识本身蕴含的产权能得到各主体的认可和尊重。这一点与中国长江流域棉农的调查对比鲜明,他们普遍认为,只是用了种子公司的棉花种子,公司在种植和收获过程中并没有实际的参与田间劳动,就没有理由额外付费给种子公司。也就是说,他们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模糊。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黎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杨生平.试析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理论[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2).

  [3][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姚仁权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5]王小钢.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启示———评《风险社会》和《世界风险社会》[J].河北法学,2007(1).

  [6][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7]Kottak,ConradPhillip.Anthropology:AppreciatingHumanDiversity(14thed.)[M].NewYork:McGraw-Hill.2010.

  法学论文投稿刊物:《河北法学》(月刊)创刊于1983年,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河北省律师协会协办。

转载请注明来自发表学术论文网:http://www.fbxslw.com/zflw/22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