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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向市民转化的城乡一体化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7-12-15 11:09

本文摘要:这篇城乡一体化论文发表了农民向市民转化的城乡一体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转换,各地区农村发展状况不同,论文介绍了农民政治参与、政治交往的困境,探讨了农民向“公民”转化的现实路径。

  这篇城乡一体化论文发表了农民向市民转化的城乡一体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转换,各地区农村发展状况不同,论文介绍了农民政治参与、政治交往的困境,探讨了农民向“公民”转化的现实路径。

城乡致富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论文,公民,政治参与,政治交往

  一、问题与立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发展了中国特色城乡一体化思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要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在此大背景下,“三农”问题被作为一个重点问题凸显出来,在现代化进程中,农业能否由中国现代化的保障转变成重要的推动力量,以及农村能否逐渐由现代化建设的“后进生”转变为资源型“潜力股”,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能否有效地成长为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部分农民逐渐转变为“资产者”③,这部分“资产者”由于没有经过公民文化的熏陶,存在着与公民文化相悖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个体本位主义思想。

  因此“农民的‘公民’身份④问题以及努力培养和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政治交往意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视域”[1]。“公民社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思想史上经历了一个从二分法(即国家、市民社会二分)的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向三分法(即国家、市场、公民社会)的公民社会嬗变的过程。”[2]农民向公民的转化包括“两步走”,首先是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其次是由“市民”向“公民”的飞跃,当然这两个过程不是下棋式的“一步”“两步”,而是交叉和杂糅在一起的。

  由于不同地区农村的现实状况不完全相同,各个地区发展的程度和步骤也不尽相同。“市民”与“公民”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市民”坚持一种“消极自由”观⑤,在市民社会中,社会主体通过遵循价值规律和“行业”自治来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在公民社会中,则强调一种“积极自由”,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工具,而不是依靠任何外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工具,而不是受别人的意志行为所支配的。20世纪80年代坚持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90年代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现在正在实施的自愿基础上的集体,为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乡镇企业的发展则是农民向“市民”转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家庭经营、农民自由、农村自治的格局基本形成。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伟大发展历程中,中国农村的微观市场经济模式已基本形成,农村中每年都有大批的进城务工甚至从事国际劳务输出的农民,由此导致了所谓“乡村过疏化”或“村庄空心化”⑥现象。

  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民基本完成了从“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农民向“公民”转化的第一步已基本完成。我国农民主体已基本完成向“市民”转化的另一文化表征(同时也是农民向“市民”转化所导致的弊端)体现为“个人自由主义”在农村、农民中间盛行。“外出挣钱,回家享福”也已成为现代农民的主要生活模式,在此观念支配下,部分农民主体参与政治的主要动机在于对掌握相关权利并影响其利益的阶层信任感缺失,而并非出于自身政治觉悟。公民社会体现了市民社会从与国家分立到进一步的融合。

  二、农民政治参与、政治交往的困境

  (一)农民向市民转化的不充分性

  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客观上使城乡经济发展缺少了内在的联系,阻碍了城乡生产力的协调、统一发展。与城镇相比而言,农村的市场经济力量相对弱小,表现为经营方式单一、农民企业家人数稀少、农业经营企业规模不大等。农民向“市民”转化的不充分性同时表现为市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东南沿海地区农村受市场经济影响更广、更深,中西部地区相对薄弱一些;一些经济发展大省、直辖市市场经济发展更充分,农民基本成功转型,而一些贫穷、落后的省份,农民受自然经济因素和传统习惯影响比较重;汉族居住的地区,“市民”社会发展相对较充分,而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区农民向“市民”的转化比较缓慢。

  要想改变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需要农民身份的转变,只有不断向市民身份转变,才能增加中间群体的数量,逐渐形成橄榄形的社会结构,从而形成现代市民社会。同时,人们在追求权力的过程中,不会满足某一层面的权力,需要经历由低级向高级逐步递进不可逾越的过程,即在满足经济权力的基础上追求政治权力,在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的基础上追求精神文化权力。农村市民社会发展的不成熟性以及与之相伴的贫富差距,直接阻碍农民向“公民”的转化,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具有紧密的联系,经济上的不平等往往带来政治上的不平等。因此,要想打破这种经济、政治不平等的局面,就要促进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思路,缩小贫富差距,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城乡经济的内在联系,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使生产要素能够合理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协调发展。

  (二)农民参政、议政能力不足

  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公民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身份,更是一种行为能力,参政、议政能力是农民向“公民”转化实践层面的问题。在现实中,除外出打工人员之外,农民的年龄区间基本集中在50岁至70岁之间,这部分人群大都经历过“文革”,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文化知识水平普遍有限(文盲占有相当比重)。现代民主国家虽然已将教育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资格限制性条件,但是政治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才能现实地参与国家政治活动。

  “权利体系与政治自主有着内在的联系”[3](哈贝马斯语),以选举权为例,农村中多数农民没有能较好地行使和运用选举权,对选举权的政治意义和神圣性缺乏充分的认识。这一“顽疾”虽然是由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所造成的,但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知识缺乏无疑是一个重要而现实的原因。因为选举权是一种含有社会职务性的权利,理应有相当的能力与之相匹配。由宪法加以确定保障的选举权的行使尚具有这一现实障碍,进行结社、参与自治团体和民权组织等政治参与、政治交往的权利更具有诸多现实困难,甚至处于停滞状态。农民参政、议政能力不足成为农民向“公民”转化的现实障碍。

  (三)优良“公民”德性⑦的欠缺

  现代社会的人们更多的是进行利益交换和欲望妥协的“经济动物”,他们对国家缺乏责任感和亲和力。这种基于私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一定程度上将分化和限制国家权力。我们不能指望一群唯利是图、毫无政治责任感的人们在政治活动中能表现出高贵的政治德行。公民德行要求公民不仅关心私人利益,而且应当为共同体服务。在斯金纳看来,践行公益及其相关的品德提升,在实证研究中都被证明是避免奴役情况发生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个人自由的重要因素。我们提倡公民美德的培育,不是要求公民牺牲私人利益,去实现公益,而是要求公民具有这样的“公益心”。从微观方面来说,是共和主义的公共精神造就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现代公民,而没有现代公民就没有现代公民社会。

  三、农民向“公民”转化的现实路径

  农民向“公民”的转化不仅包括经济的维度,也包括政治的维度,还包括文化的维度。

  (一)建立农民政治参与、政治交往的有效机制

  中国社会的不同阶层,存在着潜在的官民对立冲突的心理基础,对于重大的切身利益问题,如果在利益诉求中受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直接的表现形式。这在农村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对于民主意见与民主意志形成具有构成性意义的交往权利与参与权利,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也是农民政治权、社会权行使的具体体现。

  我们要做的是为农民政治参与、政治交往创造积极、有效的条件,从一个受大众传媒扭曲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到非主流声音得到表达和倾听、形式上平等的参与权利得到实际有效实施的现实条件,再到所有目前有关的群体、利益立场和价值取向在议会中的平等代表,以及那些在议会商议中被提出来、在论证所讨论之规范的过程中被考虑的议题、理由和问题、价值和利益的范围。良性政治参与是一个理性的、说服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意志的、权力的过程。我们有必要鼓励成立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以及多元化的城乡民权组织,或至少是放宽设置条件、放松管制,并进一步从管制走向培育和扶持⑧;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使我国的公民社会不断生长、发育、成熟和稳健,使其成为国家与个人之间良性互动的良性平台和有效“中介”。

  (二)进一步完善作为农民“代理人”的村民委员会制度

  在传统社会中,农民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农民的意志长期处于一种潜伏状态。遇到一些突发事件,这股长期“潜伏”着的人民意志,又会与民选代表的制度化对立起来。因此需要有效的代理机构以代理人的身份捍卫人民的自决权利,它向人民的自我封闭倾向挑战,也就是向追求自己目前状态下的道德完整、否认其改头换面的自我更新能力之所系的多元性的倾向挑战。总体上说,30年以来,村民委员会制度为农民政治权的行使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致力农村政治生态的实践及完善,实现了农村社会的组织重建,使伦理共同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建制”。

  但是基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的政治权远没有获得充分的行使;基层农民群众笃信“耶稣”的现象仍然存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诉诸法律以求公正权利的现象较少。因此有必要思考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背景下新农村改造怎样与社区重建相结合,完善新农村服务体系,从而进一步解决此难题。应设置新型社区管理架构,改革传统农村治理方式,使社区村民享有更优化的服务。

  综上所述,传统农村进化为新型社区,村委会升级成社区居委会,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是治理系统具有重大意义的变革,同时也是管控型向服务型治理方式的提升。托克维尔极力鼓吹和支持乡镇自治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一种乡村精神,这种精神具体表现为居民对乡镇生活的热爱以及对于治理事务的热心参与。在村这个行政治理的末梢,秩序的维持主要依赖村委会实现。

  (三)塑造农民优良的“公民”品性

  共和主义是一种包含爱国情操、公民德行等价值的概念,共和主义者倡导一种公民的美德,尤其是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尊重并进一步保障农民的话语权、知情权、参与权,形成一种善良情感的伦理共识。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这一“监护人”的角色只能是政治实践的一种例外描述,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位监护人之行使其摄政权,仅仅是因为主权者宁可逗留在私人领域之中,而不是占据他所继承下来的那个地方,那个政治公共领域,并且恰当地履行其职责。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⑨,国家正在充分发挥和担当一个共和国家的作用和职能,但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农民优良“公民”品性的培养才是促进农村发展、农民自身建设、农业进步的原动力。通过培养共同体成员和忠诚纽带的“公民”积极参与意识,塑造一个全新的公民形象。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公共领域是公民展示真实自我的平台,是具有绝对自由的自我个性揭示的领域⑩。农民“公民”品性的培育是农民向“公民”转化的原动力,关于“公民”品性的生长机理问题需另著文阐述。

  (四)加强农民“公民”化的软法治理

  农民“公民”化的障碍与其生活环境具有紧密的关联,公民的传统行为习惯、行为方式很难通过国家的一道命令,颁布一定的规章文件,来加以改变。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无疑会对国家的法令、规章产生一定的反弹。如何应对这一反弹,“硬”的方式不行或效果不明显是否可用软的方式?像规章、规则、习惯这样一些系统本身有自主性,具有一种自我指涉的意义与功能,表现为一种封闭性,这类自循环系统,往往把其他系统作为其环境,各系统之间缺乏直接的交流和互动。

  软法瑏瑡因为其柔性特征能够在各系统之间进行一种信息的传递和功能的交流与对话,包括价值的“推销”和感染,比较容易形成一种共识。软法包含了大量的本土制度资源,与特定地区的习惯与传统具有很大的关联,中国的传统文化还散布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软法更加强调社会法的功能,分解国家法的概念。

  强调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为民间习惯与现代法的交融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渠道。软法在促进农民“公民”化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1)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公共治理环境。强调国家法之外的软法的功能和作用,在公共治理中,政府主要充当辅助者的角色,一些具体事务主要由低层主体(包括利益相关人和一些社会组织)应对和干预,政府不直接进行干预,将管理的权限让渡给一些社会自治组织,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表现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互动治理国家。普通公众在社会公共治理中同样具有了广阔的空间,一般民众通过一些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以表达自己的意志,实现自己的利益。社会公众不只单纯地通过传送带模式表达自己的意志,可以在公共治理的现实领域,与管理者和利益关系人进行反复和充分的博弈。(2)防止票决民主流于形式,推进协商式民主。原来传送带式的民主即自由主义支配下的票决民主,在农村的政治实践中,囿于部分农民受教育程度和知识水平较低的原因,票决民主难免会出现走形式的现象。

  四、结语

  我们在探讨农民向“公民”的转化这一主题时,强调农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关注公共利益的“政治德行”,并不排斥农民个人自由权利的享有,因为个人自由权利本身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共和主义公民观在强调积极参与政治的同时,依然保留消极权利的维度。我国作为一个农民占优势的国家,农民向“公民”的转化无疑有利于推动公民社会的不断培育和发展壮大。

  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不仅应是这场进程的论辩参与者,而且是此间共同生活的参与者,身上带着一个共同的生活的印记,正是在这种共同生活之内,从这种共同生活出发,我们才能更好地探讨农民向“公民”身份的转化、理解这一过程的难处和必要性。我们也应关注农民这一共同生活的印记与现代社会特有的文化多元主义、社会多元主义的协调。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迎来了“收获”的季节,但更应是播种自己的季节,创造条件转化成一名真正意义上的“公民”。那若干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会因为我们这一特定群体而有更多沉甸甸的收获。

  作者:董大全 韩璞庚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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