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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夫妻之间见危不救问题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6-06-20 17:55

本文摘要:有人认为见危不救违反道义,应由道德调整,法律不应该干涉,尤其是用刑法来调整。但是涉及夫妻之间,应该怎么应对呢?本篇婚姻家庭法论文对此作出分析。《婚姻与家庭》(月刊)创刊于1985年11月6日,杂志是由全国妇联主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办的知名杂志,

  有人认为见危不救违反道义,应由道德调整,法律不应该干涉,尤其是用刑法来调整。但是涉及夫妻之间,应该怎么应对呢?本篇婚姻家庭法论文对此作出分析。《婚姻与家庭》(月刊)创刊于1985年11月6日,杂志是由全国妇联主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办的知名杂志,是国内发行量最大的中央级生活类半月刊,主要面向25-40岁已婚人群,是中国最畅销期刊之一。据零点调查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婚姻与家庭》是中国传阅率最高的杂志之一。下半月版为“性情读本”,关注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健康。

婚姻与家庭

  摘要:目前我国夫妻间见危不救事件不断增多,但是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司法实践遭遇尴尬。无论是从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出发,还是解决司法实践困境出发,在我国增设见危不救罪都是必要的。

  关键词:见危不救;不作为犯罪;见危不救罪

  一、夫妻之间见危不救问题概述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之间因琐事吵闹,一方自杀另一方不予施救,自杀者最终死亡的事件日益增多,然而因为无法可循,司法实践遭遇尴尬。因为,依照我国刑法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只有在存在法定义务、业务上的义务以及由于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于是在法官断案的时候难免会处于两难的境地 。我们先看下面这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村民王春全因家庭琐事和妻子王玉洁发生争吵,王玉洁一时气愤跳进污水河中自杀,王春全见状劝说无效后即当场离去。后王春全到亲戚家中讲了王玉洁寻短见之事,随后打了电话给派出所。但是当派出所民警和亲戚们赶到现场,已是一个小时之后,王玉洁早已停止了呼吸。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全和王玉洁系夫妻关系,负有特定救助义务,其明知妻子王玉洁跳进河中可能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采取漠然的态度,任由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其有自首情节,于是判处王春全有期徒刑 6年。

  案例二:2009年7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乡大河村的李银建与妻子发生争吵,后提出离婚。由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没有协商好,离婚手续未能办理。 归家途中二人又发生争吵,肖世花一时气愤跳入水塘中。听到村民呼喊“你老婆投水了,快回来救人”的李银建并未理睬,待他人赶到后肖已死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银建无罪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同种案件同等对待,但是上面两个案件同为夫妻之间见危不救事件,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这不能不说是司法的尴尬。

  二、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之间见危不救事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刑法对夫妻之间见危不救行为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法官又不能不作出判决,综合分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之间见危不救案件的处理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就是第一部分我们所提到的案例一的判决,即王春全见危不救被判有期徒刑一案。二就是第一部分我们所提到的案例二的判决,即李银建见危不救被判无罪案。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认为构成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的,是因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规定。他们认为这种义务不仅包括双方之间提供生活方面帮助的义务,也包括遇难之时相互救助的义务,所以根据刑法不作为犯罪的理论,此种情况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故成立不作为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细细分析,却发现他们忽略了一点,那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并没有被法律所规定,只是存在理论通说而已,即便如此,本案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为根据不作为犯罪理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所指的法律只包括刑法,即便别的法律有规定,但是如果未经过刑法的确认,亦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所以,本案中,仅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认为被告人成立不作为犯罪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被没有为刑法所确认,所规定。

  (二)认为不构成犯罪,判处无罪

  法官之所以判决李银建无罪,是因为依据刑法不作为犯罪理论,李银建对其妻子并不负有救助义务,所以其不救助行为并不构成,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而已。另外,我国刑法对夫妻之间见危不救的行为也没有相应规定,所以依照罪行法定原则,李银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

  如果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此种模式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对夫妻之间见危不救行为并没有规定,所以李银建面对妻子处于死亡状态没有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但是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见危不救事件的日益增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传统的道德已无力调整。所以面对这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呼吁刑法的干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研究本文的目的。

  三、增设我国夫妻之间见危不救罪的必要性

  1、道德对夫妻之间见危不救行为的调整已力不从心

  道德是自律性规范,注重从人的心灵和思想上进行约束,而法律是他律性规范,主要是对人的外部行为进行调整。[2]所以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必须法律制裁的方式来调整,而见危不救则属于此类道德调整的行为,所以法律不应该来干涉,否则则会混淆犯罪行为和违背道德行为的界限,无法发挥道德和法律在社会中各自的作用。

  但是有一点是他们所忽略的,那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并不是永恒不变的,道德和法律不是绝对分离的。法律虽然不轻易踏入道德领域,但是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也应因时因势而定。倘若道德的力量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 那法律也自不必干涉道德领域。但是倘若当道德的力量已经难以使道德规范得以实施, 而且此规范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 那就有必要介入法律干预的手段, 以此强化和巩固此道德规范的实施。[3]

  当前我国夫妻之间见危不救事件频频发生,就是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使得这些行为得以逍遥法外,得不到处罚,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舆论评价而已,但是这种道德调整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显然是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因此,将夫妻之间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不仅是调整当前我国社会关系的需要,也是用刑法这一最后的手段来挽救遗失的社会传统美德的需要。

  2、夫妻之间见危不救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

  一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其能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屡屡发生的夫妻间见危不救事件,往往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案件就是鲜明的例子。

  夫妻之间见危不救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夫妻一方陷入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明知道不救助可能会发生严重,有能力救助但却绝救助,从而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明知道可能会出现严重后果但却持故意放任的心态,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其不救助行为严重违背了家庭亲情,也反映出其主观上极大的恶性。这实质上与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尽管一方并没有持直接故意的心态去伤害另一方,但是其见危不救与损害结果的出现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却是不容抹煞的。

  所以,不论是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还是从行为人主观恶性来看,夫妻之间见危不救见危不救都有纳入到刑法调整范畴的必要。

  (二)解决司法中存在的尴尬

  如第一部分的两个案件,同样是对于妻子处于危险状态的不救助,但是却出现了有期徒刑6年和无罪判决两种迥然不同的结果,这不能不说是司法的尴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同种案件同等对待,司法统一原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刑法中设见危不救罪的设定,可以解决司法中的尴尬局面。

  四、增设我国夫妻之间见危不救罪的设想

  (一)夫妻之间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

  夫妻之间见危不救罪是指,当夫妻一方陷入危险,另一方有能力提供救助,且不会对已产生危险,但是却拒绝救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夫妻间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构成此罪,要求具有夫妻关系,但是不以婚姻登记为准,对于不具有结婚形式要件,但是却具有实质夫妻关系的,即婚姻法上所指的事实婚姻,也适用此罪的规定。

  2、夫妻间见危不救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不救助会发生他人死亡、健康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不构成见危不救罪。见危不救的行为人具体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但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应视具体案件的情形具体判断。

  3、夫妻间见危不救罪的客体。本罪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同时,也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虽然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主次之分,此类行为首先违背的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其次侵犯了是人的健康或生命权利。因此夫妻间见危不救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次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4]因此,可将其其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纳入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4、夫妻间见危不救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道不提供救助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有能力实施救助且不会对己产生危险,仍拒绝救助的行为。本罪以严重后果的出现为构成要件,且严重后果的出现要与行为人的不救助有因果联系。

  (二)与其他罪的关系

  1、故意杀人罪

  当夫妻一方陷入危险或自杀时,另一方不仅不予救助的,而且故意阻止他人救助或故意延迟救助时间,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此时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再是消极的不作为,而转为积极的作为,已经超出了我们夫妻间见危不救罪的范围,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2、遗弃罪

  在一方患重病或遭遇外来危险时,另一方故意不实施医疗或者积极追求严重后果,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出现的,此时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遗弃罪或者见危不救罪。此时我们可以根据法条竞合的原则来确定行为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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