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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益众筹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0-11-06 09:49

本文摘要: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公益意识的增强,公益众筹在公益领域近年来愈发活跃。水滴筹、轻松筹、众筹网等众筹平台的规模也随之扩大。而公益众筹在筹集善款、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骗捐、诈捐等不良现象。目前,公益众筹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公益意识的增强,公益众筹在公益领域近年来愈发活跃。水滴筹、轻松筹、众筹网等众筹平台的规模也随之扩大。而公益众筹在筹集善款、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骗捐、诈捐等不良现象。目前,公益众筹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忽视,完善公益众筹体制机制确有其必要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益众筹的运行程序以及发展现状,深入探究公益众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对策,为我国公益众筹未来的发展提供经验。

  关键词:公益众筹;存在问题;改进对策

法制与经济

  公益众筹工作的开展在现阶段仍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状态中,基于优化公益众筹工作的开展质量,规避工作开展中的风险和问题的目的,需结合实际提出具体问题,并找到有效的改进对策,力求优化公益众筹工作的开展状态,提高众筹成效。

  一、我国公益众筹的发展概况

  (一)公益众筹的内涵

  公益众筹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发起主体、众筹平台、捐赠者和受益者等。与传统众筹相比,公益众筹发起目的出于公益性,不求任何经济性的回报,具有无偿性。而与慈善捐赠相比,公益众筹的发起主体更加广泛,不限于慈善组织,且依托于众筹平台而非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

  此外,它还具有项目多样化、门槛低、操作简便、程序透明、受益对象不特定等特征。公益众筹目前主要分为实践项目、公益项目及个人求助三大类。通过公益众筹一方面能够促进慈善事业的创新、提高公众的社会参与度,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发掘被忽视的社会问题,弥补传统公益的不足,而且互联网公开募捐也能大幅提升众筹成功率。

  (二)我国公益众筹的运行程序

  公益众筹可分为实践项目、公益项目及个人求助三类。三类公益众筹项目运作流程大体相似,区别主要体现在项目提交信息、项目回报内容方面。公益众筹项目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发起人、平台以及捐赠者。首先,发起人需要注册平台账号,向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实践、公益项目提交信息包括项目内容、筹款数额及项目回报等。

  个人求助项目则为发起、求助及收款人信息,具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求助人患病证明、经济情况、治疗现状、与发起人等关系等。项目发起后,由平台进行审核,并向第三方核验筹款项目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的项目才能够顺利发布。除此之外,平台还会向发起人提供客服服务以及项目发起、运营技巧的相关内容。项目发布后,捐赠人通过平台推送、网络社交媒体分享选择愿意捐赠的项目,再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进行捐款。实践、公益项目通常会设有项目回报内容,通常会在项目结束后约定某个时期,以为赠与人寄送回报品等方式作为项目回报。项目结束后,筹款则会转移到收款人手中,此时由平台对筹款用途进行进一步核实,发起人也需要及时发布求助人动态以及筹款去向。

  (三)我国公益众筹的发展现状

  众筹平台数量上呈现出先快速增长后快速下降的趋势,融资额则处在逐渐增长的状态下。2017年全年,我国公益众筹的成功项目数为69637个,融资总额达到260亿元[1]。同年,轻松筹获得由IDG旗下基金领投2800万美元,腾讯参与跟投。而国家民政部则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为有效监管公益众筹提供了依据。据人创咨询最新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我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共有66家[2]。这些数据都显示出国内公益众筹行业经历洗牌后的规范化和整体向好的趋势。但公益众筹依旧存在着各种问题,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我国公益众筹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乏专门法律,制度不健全

  公益众筹在概念上同慈善募捐和公益慈善行为有根本的区别,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于《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公益众筹平台的性质、捐赠者的支持行为是否应减免税收等争议都揭示出公益众筹参与者的行为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此外,我国公益众筹在法律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信息监管体系,在发起人的准入资质、平台的审核、信息的公开上都出现了诸多问题。许多典型事件也由此产生。

  部分发起人夸大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出现诈捐诈骗等不诚信的行为。而这些典型案例的后续处理又反映出了我国公益众筹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捐赠者即使利益受到损害,基于成本效益不对等的情况,也不会选择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目前也没有其它救济方式或者解决渠道可供捐赠者选择。仅依靠道德上的谴责一方面难以捍卫捐赠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会影响公益众筹的大众印象。因而,缺乏规范性法律,制度不健全是目前公益众筹发展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平台:缺乏规范管理,监管有待完善

  公益众筹平台在发起人和捐赠者之间搭建起了桥梁,在为发起人提供平台的同时也为捐赠者提供了渠道,有效弥补了社会再分配机制难以及时有效进行社会救济的缺陷。但公益众筹平台性质上存有争议,运营上又难免有漏洞,简便的发起程序、松散的审核力度、象征性的抽查复核都增大了发起人发布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也为事后的追责设置了困难。

  此外,平台的自我管理有待加强,一方面,平台的规则严密性有待加强,项目的筹款金额可以更改、同一项目可以在多个平台发起等规则等都反映出平台规则有调整的余地。另一方面,公益众筹平台的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争议,项目成功后财物的后续使用相关信息未公开,而且暴露发起人的个人信息也对其造成了困扰。

  (三)主体:缺乏行为约束,信用难保障

  当前公益众筹项目繁多,质量上参差不齐。一方面,平台无法保障发起人个人信息的绝对真实,捐赠者也尚无其它途径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的开展仅依靠发起人的道德自律。而信息不对称则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他们通过捏造或者夸大困境博得公众的同情,诈骗他人财物。长此以往,发起人的恶意欺诈、平台的审核不力、法律的监管盲区就会造就一个恶性循环,消耗公众对于公益众筹的支持和信任度。

  另一方面,一部分捐赠者往往出于同情心,在尚未详细了解项目的具体内容,确认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冲动地提供帮助,也很少地关注善款的后续使用。此外,一部分捐赠者会利用发起人的个人信息以监督项目进展的理由频繁骚扰受益人,侵犯了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对发起人和捐赠者的行为缺乏约束会直接降低项目的质量,进而影响发起人和捐赠者之间的彼此信任。

  三、我国公益众筹的改进对策

  (一)完善我国公益众筹的法律体系

  公益众筹作为新兴起的事物在立法上有着诸多空白,我国《慈善法》《合同法》中只有较少的法律条文能够用于参考[3]。

  1.对公益众筹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我国《慈善法》对其主体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占有公益众筹相当比重的个人救助类众筹项目未列其中。在发生“诈捐”“骗捐”事件时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对恶意行为进行约束。因此,为了将公益众筹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内,对公益众筹的概念进行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是必不可少的。

  2.建立法律追责及处罚机制公益众筹出现以来,由于其标准、流程及监管仍然处于立法空白状态下,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诈捐”“骗捐”事件的发生率提高。诈捐、骗捐人不仅应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更应在法律上受到处罚。因而,需要建立法律追责及处罚机制,按诈捐、骗捐数额及性质予以裁量,骗取的筹款也应追回后返还捐赠人,以此在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上起到威慑作用。

  (二)改进公益众筹平台的管理制度

  一方面,完善平台的项目信息审核流程。项目发起人需要向平台提供个人信息,满足条件后才能通过审核,发起项目。而诈捐、骗捐人趁机利用审核过程中的漏洞发起项目,以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来骗取捐赠人的爱心,由此产生不良影响。平台对项目的审核不能仅仅是初步事实审核,如在个人求助类项目中,应对求助者及其亲属实际家庭背景进一步审核,确保真实性。另一方面,规范平台信息公开与保护制度。项目想获取捐赠人的信任和捐助需要公开相关个人信息,实践项目及公益项目类众筹涉及隐私较少,而个人救助类众筹项目关于个人信息公开较多。公开信息越多越能证明项目的真实性,但相对会存在隐私泄露问题,因此平台对于项目信息的公开与保护需要同样重视。

  (三)建立全面监督管理的综合机制

  公益众筹平台的各类项目涉及钱款总额巨大,一旦发生错漏,后果就会十分严重。因此,需要建立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行业协会辅助政府监管的监管制度体系。一方面,界定政府各部门监督管理范围,明确各监管部门权责,可形成民政部、工信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合作监督机制[4]。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公益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平台评价体系,并设立公益众筹行业协会辅助政府监管,配合政府发挥监管效力,促进公益众筹行业的发展。

  司法论文投稿刊物:《法制与经济》(Legal&Economy)杂志创办于1992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是由广西日报社主管主办的省级综合性法制类权威理论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从2006年1月始,下半月刊改版为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国际刊号:ISSN1005—0183;国内刊号:CN45—1188/D;邮发代号:48-71。

  四、结语

  政府作为监督的主导力量。但仅仅依靠政府监督,存在着效率低、覆盖小等问题。配合公众监督、媒体监督建立起全面监督体系能够起到弥补作用。近年来,公众对于公益众筹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公众监督可从不同主体的监督关系中得以体现,项目发起人监督平台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则等问题,捐赠人监督项目信息真实性、筹款去向和平台操作规范等问题。当发现问题存在时,公众监督各主体应及时向平台及监管部门举报,对问题予以及时改正,对不法行为及时勒令制止。媒体监督一方面可以汲取公益众筹正能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则披露其中问题存在,使公益众筹得到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人创咨询.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2018(上)[R].众筹家,2018:55-73

  [2]人创咨询.2020年1月中国众筹行业月报.[R].众筹家,2020:42-55

  [3]史家瑞.试论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现状、问题与法律规制[J].经济研究导刊,2020,(06):137-138.

  [4]黎慈,赵雪琪,凡宇,何欢,单箫箫.论政府监管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困境与应对[J].法制与经济,2019,(03):40-42.

  作者:刘焕晴  董雪琪  田野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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