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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期刊论文发表浅析王船山论法治与政治权威的紧张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4-12-08 16:59

本文摘要:摘要:本文认为船山学研究史上关于船山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之所以聚讼不已的关键在于没有把握理解船山法治思想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法治与政治权威的紧张与互动。船山法治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在于船山认识到了法治与政治权威之间的紧张与互动的关

  摘要:本文认为船山学研究史上关于船山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之所以聚讼不已的关键在于没有把握理解船山法治思想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法治与政治权威的紧张与互动。船山法治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在于船山认识到了法治与政治权威之间的紧张与互动的关系,这一认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船山揭示了政治权威与法治的辩证联结(“任人任法,皆言治”);第二,船山强调了政治权威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第三,船山凸显了良法对于制约政治权威的重要性(“法善以待人,则人之失者鲜矣”)。全面、完整、准确地把握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正确理解船山的法治思想的关键,而不应该各执一端、莫衷一是。

  关键词:王船山 法治 政治权威 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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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对人治和法治的不同理解以及对船山学术主旨的不同把握,许多学者围绕船山是主张人治还是主张法治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一派是以陈远宁、张怀承为代表的力主船山为“人治论者”;一派是以邓潭州、萧萐父许苏民为代表的力主船山为“法治论者”。

  陈远宁的观点是:“在‘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上,他(指船山,引者注)的基本倾向是继承儒家强调圣君贤相的‘人治’观点的,而他的新特点则主要在于,更加明确地运用了‘任人’与‘任法’的概念,并对之作了具体阐发,同时把‘法治’提高到更高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把传统儒家过分突出‘人治’,以为‘法治’应完全从属于‘人治’的观点改造、发展为‘人治’为主,‘法治’为辅的观点。”[1]基于对王船山“治惟其人,不惟其法” [2]一句的理解,张怀承认为:“王夫之得出结论,治国安邦、经世济民主要并非依赖于法,而是依赖于人。”[3] “从根本上说,法律依靠人制定、修改、执行,是人的某种意志的反映,故法治实际上就是人治,或确切地说,是人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基于这种认识,王夫之提倡人治,反对‘任法而不任人’。” [4]张怀承的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依他之见,人类社会决不存在“法治”这一统治类型,因为所有的“法治”归根结底都是“人治”。其实费孝通早已明言:“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5]张怀承的理解忽视了法治中人的因素和人的作用。

  与陈远宁、张怀承持不同观点的是,邓潭州认为“王船山是倾向于法治的。”[6]萧萐父、许苏民承认“在17世纪中国的历史条件下,王夫之不可能对‘法治’与‘人治’的学理辨析得很清楚。” 但又认为“王夫之对‘虚君共和’的向往,‘使有君而若无’,实质上就是主张实行法治。”肯定船山“在论及法律的诸多方面是突破了特权人治传统的局限的”,认为船山许多见解和主张都能反映“现代法治重在防止官员犯罪、法律至上和以人道的方式对待罪犯的基本精神,从而与特权人治的专制暴政划清了界限。”[7]

  笔者不揣冒昧,发表浅陋之见,求教于方家。笔者经过反复研究,发现两派论者的观点之所以大相径庭,除了对于明清之际思想家的社会历史地位理解有别,对于船山思想之主旨把握不同,对于诠释方法运用各异等等重要原因之外,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任人”与“任法”的不同理解,尤其对于“治惟其人,不惟其法”一句的理解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关于这句的理解,张怀承认为:“法律只是一些条款。从根本上说,它由人制定,由人执行。法律虽好,执非其人,则只能成为人们行为的桎梏,将被歪曲、滥用” [8],这种说法从根本上抹杀了法律的积极意义,未能充分挖掘“然法之不善,虽得其人而无适守,抑末由以得理,况乎未得其人邪?”的丰富内蕴;《王夫之评传》对于“治惟其人,不惟其法”以及类似的言论也未能进行具体的解释,而是以“四百年前的王夫之不可能把人治与法治的界限划得很清楚,又有什么奇怪?”[9]之语回避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但是如果不对此作出正面回答的话,很难反驳那些主张船山为“人治论者”的论调。其实理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揭示船山能够注意到法治与政治权威的紧张与互动的关系,而不单纯地将二者视为截然对立的关系,这恰恰是解开船山到底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这一谜团的一把钥匙。船山说:“若夫吏人之得失,在人而不在法。然法善以待人,则人之失者鲜矣。”[10] “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然法之不善,虽得其人而无适守,抑末由以得理,况乎未得其人邪?”[11]可见,船山的高明之处在于他能够认识到任人(政治权威)与任法(法治)的紧张与互动关系。所谓法治与政治权威的紧张,即是说法治的功能导向与政治权威及其权力的本性,决定了它们两者之间的近乎于“天然”的紧张关系。政治权威及其权力常常有一种突破法律限制的自然冲动,挑战或破坏法治的事例古今中外比比皆是。最常见的事例,就是政治权威以个人的命令取代法律,使法治化为乌有。所谓法治与政治权威的互动首先就在于,从直接的目的来看,法治的生成,就是为了限制与约束政治权威。一种不限制与约束政治权威的法治,对于社会和普通大众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东西。其次,政治权威在受制于法律的同时,即在承认法治的生成就是为了限制与约束政治权威的前提下,强调政治权威在法治中具有重要作用,强调政治权威之德行和才能往往关系到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一、“任人任法,皆言治”——政治权威与法治的辩证联结

  明清之际,围绕着“人治”与“法治”,“任人”与“任法”等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吕坤在《呻吟语》卷五《治道》篇中说:“任人不任法,此惟尧舜在上,王臣在下,可矣。非是而任人,未有不乱者。”顾炎武说:“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 [12]。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篇中说:“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倘有是法,“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也不至深刻网罗,反害天下” [13]将任人任法理解为先后关系[14]。对于其时有识者关于治人治法的不同主张,最方便的解释是对于所谓“治法”界定的不同。但事实是,差异并没有那么大。黄氏《原法》之“法”,固然也包括根本大法,由其表达看,也未必不包括制度规章、科条律令。张灏说:“宋明儒者所谓的‘治法’,不仅限于有关官僚政体的制度规章。它是指所有的外在客观的规章制度,不论后者是否与官僚制度直接有关。”[15]

  其时最具思想深度的王船山,也为这一讨论氛围感染,与吕、黄不同的是,他避免在治人/治法,任法/任人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注意到了政治权威与法治的辩证联接,反对“任人”、“任法”各执一端,他说:

  任人任法,皆言治也,而言治者曰:任法不如任人。虽然,任人而废法,则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于是任法者起而摘之曰:是治道之蠹也,非法而何以齐之?故申、韩之说,与王道而争胜。乃以法言之,《周官》之法亦密矣,然皆使服其官者习其事,未尝悬黜陟以拟其后。盖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非立法以课人,必使与科条相应,非是者罚也。[16]

  船山反对任人与任法各执一端的做法,认为二者必须结合而不可有所偏废,并分别指出了各执一端的不良后果:如果任人而废法,将导致“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的弊端;如果任法而不任人将导致“申、韩之说与王道而争胜”的恶果,二者均不可取。另外,船山还从反面说明“任法而不任人”的危害:“治之弊也,任法而不任人。夫法者,岂天子一人能持之以遍察臣工乎?势且仍委之人而使之操法。于是舍大臣而任小臣,舍旧臣而任新进,舍敦厚宽恕之士而任徼幸乐祸之小人。其言非无征也,其于法不患不相傅致也,于是而国事大乱。”[17]认为治理国家的弊端在于只是依靠法律却不信任贤士,因为皇帝一人利用法令是不能操持治理好天下的,必须任用官吏执行法令。如果不任用贤士,而是“舍大臣而任小臣,舍旧臣而任新进,舍敦厚宽恕之士而任徼幸乐祸之小人”,将导致国事大乱。

  其次,船山也注意到了法治与政治权威的互动关系。针对“任人而废法”以及“任法而不任人”两种错误的观念,指出这两种观念错误的根源在于割裂了“任法”与“任人”即法治与政治权威的辩证联结,只注意到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却未能注意到二者的互动关系,因此各执一端,难免收之东隅,失之桑榆。

  二、“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政治权威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治者其人也”一句中的“人”主要是指政治权威,“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的深意在于强调政治权威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船山说:“法不可以治天下者也,而至于无法,则民无以有其生,而上无以有其民。故天下之将治也,则先有制法之主,以使民知上有天子、下有吏,而己亦有守以谋其生。”[18] “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虽不善,贤于无法也。”[19] “人而苟为治人也,则治法因之以建” [20]船山反复说明政治权威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是“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法律和制度最初即是由政治权威制定的,然后也需要人甚至是普通的人进行操作。正如密尔所说:“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须由人,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认,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21]密尔此处所言之理与船山所说“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之精义是相通的,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说的就是好的制度和法律离不开人的运作和人的执行。

  政治权威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政治权威制定法律和制度并推动法治事业的发展,还在于政治权威在法治中的作用关系到国家的治乱。船山说:“即有不善之政,亦不能操之数十年而民无隙之可避。由此言之,不善之政,未能以久贼天下;而唯以不善故,为君子所争,乃进小人以成其事,则小人乘之以播恶,而其祸乃延。故曰:“有治人,无治法。”则乱天下者,非乱法乱之,乱人乱之也。”[22]在此,船山从反面强调政治权威在政治中的关键作用,揭示了政治权威的个人品质是法治事业成败的关键,政治权威如果个人道德修养不够、思想境界不高,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传播恶,此时将是法治的末日,也是国政的末日。正如余英时所说:“传统儒家‘有治人、无治法’的观念固然已失时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终究是一条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原则。制度离不开人的运作,越是高度发展的制度便越需要高品质的人去执行。”[23]

  当然,仅有政治权威充分发挥了自己在法治中的作用是不够的,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依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正如梁启超所言:“儒家所谓人治主义者,绝非仅持一二圣贤在位以为治,而实欲将政治植基于‘全民’之上。荀子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其义并不谬,实即孔子‘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之旨耳,如曰法不待人而可以为治也,则今欧美诸法之见采于中华民国者多矣,今之政,曷为而日乱耶?”[24]人治的精髓尚且不是一二圣贤在位者为治,而必须将政治植基于“全民”之上,况法治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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