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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若干诉权问题探究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9-05-22 09:55

本文摘要:摘 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面临诸多需要解决或者明确的问题。诸如检察机关起诉的身份问题;被告范围的确定问题;诉求利益的处分问题;建议保全措施问题;公告问题。对上述问题加以研究,可以为相关的实务问题的妥善处理提供依据。 关

  摘 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面临诸多需要解决或者明确的问题。诸如检察机关起诉的身份问题;被告范围的确定问题;诉求利益的处分问题;建议保全措施问题;公告问题。对上述问题加以研究,可以为相关的实务问题的妥善处理提供依据。

  关键词 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 保全

法制论文发表

  根据2018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解释》)第20条的规定,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在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下简称为“附带诉讼”)。附带诉讼作为一项诞生时间不久的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需要解决或者明确的问题,笔者拟从解决附带诉讼工作中实际碰到问题的角度对此加以探讨。

  一、检察机关起诉的身份问题

  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下简称为“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诉讼。据此,在相关的法律文书如附带民事起诉书中,检察机关是以起诉人的身份列明的。但笔者认为,将提起附带诉讼的检察机关称为起诉人并不确切。理由是:

  1. 在提起附带诉讼时,检察机关是以检察院的名义起诉的,而并非以检察机关中的个人,如检察官的名义起诉的,因此,称检察机关为起诉人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并不确切。

  2.参看别的法律文书比如在刑事案件所涉的刑事判决书中,是将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列明的,那么,在附带诉讼中,也可以参照刑事诉讼中将检察院列明为公诉机关的做法,称提起附带诉讼的检察院称为公益诉讼起诉机关,而不是称之为起诉人,这样更为妥帖。

  由上分析,笔者建议对于现有规定中的起诉人称谓,加以修改,可以称之为公益诉讼起诉机关。

  二、被告范围的确定问题

  附带诉讼中被告的范围如何确定呢?让我们以这样一个案例来加以说明: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实施非法狩猎行为,非法获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后甲、乙被基层检察院以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丙、丁因情节轻微,被作不起诉处理。戊因情节显著轻微,被不认为构成犯罪。由于甲、乙、丙、丁、戊实施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决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诉讼。那么,这个案件中附带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附带诉讼的被告范围为甲、乙。因为附带诉讼是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案的刑事被告只有两个:甲和乙,那么,附带诉讼的被告也只能是甲和乙。至于丙、丁、戊所应承担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任,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追究。在实务工作中,有的就是按这样的观点来进行实际操作。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附带诉讼的被告范围为甲、乙、丙、丁、戊。因为从本案事实来看,甲、乙、丙、丁、戊共同实施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该五人应该一起被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了规定,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作出规定,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43条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范围的规定来看,刑事被告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都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参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对附带诉讼的被告人范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来确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附带诉讼所诉请的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具体一件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实施者的范围是确定的,无论是从平等适用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得让渡或放弃的原理角度,附带诉讼的被告人都不可以从甲、乙、丙、丁、戊这五个适格被告人中只选择甲、乙作为附带诉讼的被告人,这一点与某些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诉求的利益为私益从而可以在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选择性地诉某一部分人是有区别的 。因此,上述案例中附帶诉讼的被告人不应该只是被提起公诉的甲、乙,而应该将甲、乙、丙、丁、戊均作为附带诉讼的被告人予以起诉。

  三、诉求利益的处分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附带诉讼中检察院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因此,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规定对附带诉讼中诉请利益的和解与调解是允许的 。但是,不管是和解或者是调解,都可能会涉及到对附带诉讼所诉求利益的处分,而附带诉讼的诉求具有公益属性,其所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对所诉情的公共利益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和解的形式而非以法院裁判的形式加以处分,或者说作为起诉方的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其所诉情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和解或调解的形式作出处分,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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