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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价格行政执法溯及力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7-04-03 22:34

本文摘要: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 行政法论文 以为在价格违法案件尚未进入处理程序而所依据文件修改,使得之前违法行为变得合法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价格政策变化的客观原因和具体情况,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从新原则。反之,在没有客观原因、具体情况要考虑的情况下,

  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行政法论文以为在价格违法案件尚未进入处理程序而所依据文件修改,使得之前违法行为变得合法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价格政策变化的客观原因和具体情况,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从新原则。反之,在没有客观原因、具体情况要考虑的情况下,应该坚持从旧原则。《行政法学研究》是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杂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荟萃行政法理论与实务成果,弘扬行政法治精神,为中国向政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行政法学研究

  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在一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有的高校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免费向住宿公寓的学生提供热水,而是按照实际成本对学生收取热水费,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遂立案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检查发现多家高校均存在同样问题,及时向定价业务处室通报了情况。有关高校也向定价处室反映,因提供热水成本过高,有的高校免费提供热水的成本甚至能达到住宿费的一半,为此学校收取的住宿费将入不敷出。定价处室经过调研,认为情况属实。因高校公寓住宿费是公益性服务价格,收费应该能够覆盖运行成本,于是定价处室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了有关收费政策。待整个专项检查结束后,进入处理程序时,关于高校热水收费的政策已经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政策,之前的违法行为不再属于违法行为,而成了合法行为。这种情况下,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如何进行后续处理呢?这就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本文将对这种情况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立法法》关于溯及力规定

  目前行政法律法规自身对溯及力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只有从上位法《立法法》来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2000年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与20巧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完全一致,可以看出修改前后的《立法法》对法律溯及力的表述是一样的。要使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目前,只有刑法对溯及力做了特别规定,《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溯及力的原则,简单的说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由于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溯及力进行明确的特别规定,那么不管是2000年的《立法法》还是2015版的《立法法》都可以看出,行政法律法规是没有溯及力的,那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应该具有溯及力。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犯罪是比行政违法性质严重得多的违法行为,既然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都是“从旧兼从轻”原则,那么对于违法性质较轻的行政违法当然也应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种说法从理论上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不管是2000年的《立法法》还是2015年版的《立法法》,关于溯及力都要求特别规定,所以行政法律法规还是很难直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有学者提出,除了《刑法》明确规定溯及力原则为“从旧兼从轻”外,其他的部门法溯及力也可以概括为“从旧兼有利”,但从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实际而言,既然有价格违法案件的违法者绝大多数情况都存在价格违法案件的受害者,除非没有受害者的情况下,否则恐怕很难适用有利的原则。

  二、行政法原则看溯及力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法的合理原则,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行政执法中也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如有的价格违法案件中,目前有效的定价文件制定时间是90年代末期,当时的人工费一般为50元一60元/工•日,时至今日,最便宜的杂工每天人工费都超过150元,这种情况如果依然坚持50元一60元/工•日的人工费,恐怕难说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像这种情况是应该考虑合理原则的。但是,行政法的原则强调公平、公正,但这并不是明确的特别规定。要把公平、公正原则作为特别规定.肯定比较牵强。

  三、从审判部门看溯及力问题

  由于行政案件最终是由审判系统,即吝级法院进行裁判的,那么审判部门的意见可以说是至关重要。那么法院系统是怎么样的看法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由于这个会谈纪要的受文主体是法院,所以对行政部门并不直接产生效力,但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审判的角度进行参考。纪要规定“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价文件对热水成本考虑不足,高校公寓供应热水的成本过高,使得高校公寓的运行成本超过了公寓收费,已经不符合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这种客观情况使得高校按照热水实际成本收费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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