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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现代光辉中国民法典的法文化基因

所属分类:文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0-12-10 10:17

本文摘要:摘要:民法典传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使其在新时代放射出现代性的光辉。 礼是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新时代的隆礼重法,德法兼治;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宽仁爱民和制民之产的优秀传统,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

  摘要:民法典传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使其在新时代放射出现代性的光辉‍‌‍‍‌‍‌‍‍‍‌‍‍‌‍‍‍‌‍‍‌‍‍‍‌‍‍‍‍‌‍‌‍‌‍‌‍‍‌‍‍‍‍‍‍‍‍‍‌‍‍‌‍‍‌‍‌‍‌‍。 礼是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新时代的“隆礼重法,德法兼治”;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宽仁爱民”和“制民之产”的优秀传统,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界定产权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体现了新时代的“仁者爱人,定分止争”; “和合为贵,爱家睦邻”是中华人文精神的核心和精髓,同样在民法典中得以维护和传承; 诚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民法典同样大力维护和弘扬“诚实守信,私约如律”; 民法典还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体现了新时代的“天人合一,不违自然”‍‌‍‍‌‍‌‍‍‍‌‍‍‌‍‍‍‌‍‍‌‍‍‍‌‍‍‍‍‌‍‌‍‌‍‌‍‍‌‍‍‍‍‍‍‍‍‍‌‍‍‌‍‍‌‍‌‍‌‍。

  关键词:传统文化; 民法典; 法文化

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部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中华民族精气神的现代法典中,依然能看到传统中华法文化的影子。 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民族,自古以来就懂得既坚守传统,又通权达变。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在历史上曾卓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虽然随着清王朝的灭亡,中华法系失去了它原来依附的载体而暂时退出历史舞台,但其包含的中华民族在法制文明发展中所凝聚的精神、智慧与法律文化却并没有消失,而是在寻找新的载体。

  今天,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们看到,中华传统法文化所包含的以“礼”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法”为归宿的道德系统,以“礼法结合”“德法兼治”为原则的法律思想,“法与时转”“因地制宜”的立法原则等文化基因,依然在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和生活。 可以说,传统中华法文化新的载体之一,就是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

  政法论文范例:中国民法典与社会本位

  一 隆礼重法,德法兼治

  在中国古代的实际生活当中,有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习惯法,有些民事法律规范和契约还被铭刻在青铜器上,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独特景观。 但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这是与古代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为国以礼”的国情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礼,“礼达而分定” (《礼记·礼运》)。

  “礼”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影响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制度层面,礼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婚丧嫁娶、宗教祭祀等各个方面。 在道德、伦理层面,礼是封建贵族阶层内部用来调整和调节个人与他人、宗族、群体之间关系的一整套伦理原则或规范。 在文化或意识形态层面,礼就是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观。

  荀子云:“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大略》)。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礼治统治下的法律,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最本质的特征,礼的宗旨不仅是立法的指导、执法的原则,而且许多礼的节文本身就是法的规范。 “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荀子·大略》)。 礼本身所具备的道德规范意义使得在礼的统领下,道德和法律共同肩负起维系社会秩序的使命,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 “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耻勇”既是礼的要求,也是法所体现和维护的核心价值观。 正如中华法系的典范《唐律疏议》中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

  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演变,“礼”的内涵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 正如《商君书》所言:“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 ”习近平同志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中国新时代的“礼”。 民法典的颁布,正体现了新时代的隆礼重法、德法兼治。 民法典在总则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并将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整个民法典最突出、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传递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透露出中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传统。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到法律层面,这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既传承中华法系的文化气质,又彰显今日中国的精神风貌,不仅映照出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和价值追求,而且指导着我们今后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总体方向。 完成了一次中国国家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可以说是新时代引“礼”入法的典范之作。

  二 仁者爱人,定分止争

  孟子曰:“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 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 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 爱人者,人恒爱之; 敬人者,人恒敬之。 ”(《孟子·离娄下》)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以人为本、宽仁爱民的传统。 相传周文王曾经向姜太公请教治国的根本道理,姜太公的回答简单明了:“爱民而已。 ”爱民要像父母爱护子女、兄长爱护弟妹那样,见其饥寒就为他忧虑,见其劳苦就为他悲痛,施行赏罚就像自己身受赏罚一样,征收赋税就像夺取自己的财物一样。 “利而勿害,成而不败,生而勿杀,与而勿夺,乐而勿苦,喜而勿怒。 ”

  (《六韬·文韬·国务》)这就是爱民之道。 在这种爱民思想指导下,中国从西周时期开始就以宽仁恤刑原则对待鳏寡孤独、老幼废残等社会弱势群体。 [3]如《周礼》规定,“地官大司徒”的职责是“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周礼·地官·大司徒》)。 慈幼,是免除十四岁以下者的兵役,使“幼有所长”。 “养老”是对七十岁以上老人实行特殊的照顾,即免除家人的徭役,并由官府馈赠酒肉,使“老有所养”。 “振穷”与“恤贫”是救济无力生产以自给自足的人群,使他们能有安定的生活。 “宽疾”是由官府收养聋、哑、盲、肢体残缺、侏儒等残疾之人‍‌‍‍‌‍‌‍‍‍‌‍‍‌‍‍‍‌‍‍‌‍‍‍‌‍‍‍‍‌‍‌‍‌‍‌‍‍‌‍‍‍‍‍‍‍‍‍‌‍‍‌‍‍‌‍‌‍‌‍。 “安富”是使富人安心生产、安心生活,安居乐业。 可见,体恤弱者,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论语·八佾》)周朝所建立的文化集上古之大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源,儒家思想则建立在周文化的基础之上,承前启后,发扬了周代爱民恤刑的文化传统,形成“仁者爱人”的“仁政”学说。 儒家的“仁”是一种含义极广的伦理道德观念,其最基本的精神就是“爱人”,儒家所倡导的“仁政”,其基本精神就是对百姓有深切的同情和爱心。

  以人为本、矜恤弱者的“仁政”思想,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上辗转传承,一以贯之,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十分深远,历代在立法、司法中均体现出宽仁恤刑、爱惜民命的人文关怀。 如按《唐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 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 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届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堪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之日,移送前所。 ”[4]清代也规定:“凡鳏寡孤独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 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 (《大清律例·户律》)

  今天的民法典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同样传承了“仁者爱人”“以人为本”的传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美好生活为重要目标,其全面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 例如,为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在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而且还设置了胎儿的权利和胎儿的保护,完善了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全方位的监护和保护。 [5]

  《老子》所说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所向往的理想生活。 “住有所居”一直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动“住有所居”取得新进展,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6]这是基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应对老龄化的挑战,帮助老人实现以房养老的一个法律保障,体现出了“矜恤弱者”的法律温度。

  使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幼有所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所传承的法律精神。 如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很多,这些规定体现了传统价值取向和对个人、家庭的保护,与优秀的传统价值观和法文化一脉相承。

  人格权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作为世界民事立法的首创之举,中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 [7]加强人格权保护,体现了中国立法回应社会大众对相关权利保护的关切。 这既是对“以人为本”的传统法文化的继承,也高扬了“与时俱进”“法与时转”的创新精神。

  孟子云:“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孟子·滕文公上》)这就是儒家的仁政理性,它的基础是让老百姓有生活上的基本保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安宁、政治稳定。 基于此,历代统治者都注意通过“制民之产”来维持和改善老百姓的生活,以奠定政权稳定的基础。 而“制民之产”的前提就是“定分止争”。 所谓“分”就是名分,从法律角度说就是“权利归属”。 “定分”,就是定名分,定谁所有,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确定权利归属。 商鞅曾做过这样一个比喻:一只野兔在前面跑,后面可能有一百多人追着想抓住它。

  并不是因为一只兔子可以分成一百多份,而是因为它的权属没有确定。 但是,市场上摆了很多的兔子却没有人去抢,为什么呢? 因为市场上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名分已定。 [8]所以,“定分”是“止争”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确定权利归属,才能减少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 法律首先要全面、明确、合理地配置权利义务关系,划定明确的权属界线,才能厘清每个人的行为界限,合理保持个人的自由空间和利益范围,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逾越界线,进而防止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这是中国古人对于法律功能的理解和追求,也反映出传统中华法文化中对财产权的重视。 “定分止争”是法治的重要功能,是任何时代的法律都需要发挥的基本作用。 这一点,在民法典上有更为充分的体现。

  民法典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 故民法典在总则中就开宗明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对于其中的财产权又做出专门的强调,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还专设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通过确认权利主体就特定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而产生了排他的效力和优先的效力,有利于形成安定有序的财产秩序。 当公民拥有踏实感和安全感,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就更有希望。 民法典通过界定产权、定分止争,保障了公民财产权利,维护了社会和国家财产秩序,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法律上稳定人心,给公众强大的法治信心,为全社会注入了稳定的因素。

  三 和合为贵,爱家睦邻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篇》)。 所谓和,指和谐、和平、祥和,合指结合、融合、合作。 中国古人认为治国处事、礼仪制度、文化道德应当以“和合”为价值标准。 孔子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既承认差异,又和合不同的事物,通过互济互补,达到统一、和谐。 《管子》则将和合并举,认为畜养道德,人民就和合,和合便能和谐,和谐所以团聚,和谐团聚,就不会受到伤害。

  [9]秦汉以来,和合概念被普遍运用,中华和合文化得以产生、流传和发展,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亲相爱,和睦相处成为被中国人普遍认同的人文精神,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正如墨子所言:“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 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 是以仁者誉之。 ”(《墨子·兼爱》)

  这种传统体现在法律文化当中,则是倡导和谐,注重调和,使冲突之各方相互包容,共存并处。 而“和合”的前提则是遵礼法,守道德,正所谓“德教洽而民气乐”“礼义积而民和亲”(《汉书·贾谊传》)。 由于中国古代家与国相通,亲与贵合一,“忠臣出于孝子之门”,“家齐而后国治”,家不仅是一种情感牵挂,更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修身立德的起点。 《礼记·大学》中说:“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 ”所以礼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亲亲尊尊”“父慈子孝”,“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弟兄,以和夫妇”(《礼记》)。 礼之所去则刑之所取,违礼则入罪,所以“不孝”“不睦”等行为,在古代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大罪。

  今天,虽然“不孝”“不睦”已经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但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恩不可忘,百善孝为先”依然是中国人推崇的价值观。 我国民法依然将“树立优良家风”“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等入典,从文化方面延续了中华民族延绵千年的人文基因。 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体现了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优良家风,提升社会和谐风气。 尊老爱幼传统在我国民法典中还体现为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且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特别指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 ”相亲相爱、同心同德、互帮互济、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从小家到大家再到国家对抗天灾人祸等各种困难的传统方法,已经内化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文化基因。 这种文化在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有明显体现。 如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家和万事兴”,和合文化是中华人文精神的核心和精髓。 追求“家和”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向往和谐美满生活的愿望。 受和合文化的影响,在婚姻家庭方面,中国人向来劝和不劝离。 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以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同时为了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又体现了立法吸收现代法治理念、与时俱进的精神。

  以和为贵,不仅表现在家庭成员之间,而且也表现在邻里关系等与他人相处的社会关系当中。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向来有“无讼息讼”的价值取向,“讼,争也”,就是争论和纠纷的意思(《说文解字》)。 《周易·讼卦》云:“讼,终凶”,“讼不可妄兴”。 孔子也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在传统社会中,主张“无讼”实际上就是主张“和为贵”,不要激化矛盾,尽量避免到官府去打官司。

  这一方面是由于古代社会以熟人交往为主,人口流动性不强,人们长期聚居于一个地域而形成了互帮互助的熟人社会秩序,基于血缘、地缘和亲缘三维关系生活在一起的人们渴望“和气”而不是独立和分裂,“远亲不如近邻”“一场官司十年仇”,息事宁人不打官司,和谐相处成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最高理想。 另一方面,古代社会在县级以下基本是宗族和村社自治,宗族的祠堂组织和村社的保甲制度等具有强大的调解功能,乡土中国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而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这在客观上也为“无讼”创造了支持条件。 所以,在司法资源紧缺的古代中国,“息讼罢争”、重在调解是基层社会一种既经济又能快捷地解决纠纷的方法,这种方法强化了社会的伦理和温情,化解了冲突和对抗,是古代中国行之有效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这种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今天依然得到人们的认可和传承,并且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现。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给与当事人或调解或起诉的选择权,而在诉讼程序中,调解则是前置程序,调解无效才进行判决。 在处理继承案件中,也突出了调解的作用。 [11]民法典这种鲜明的民族性,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淳风美俗,弘扬家庭美德、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将发挥很好的教育作用和示范功能‍‌‍‍‌‍‌‍‍‍‌‍‍‌‍‍‍‌‍‍‌‍‍‍‌‍‍‍‍‌‍‌‍‌‍‌‍‍‌‍‍‍‍‍‍‍‍‍‌‍‍‌‍‍‌‍‌‍‌‍。

  四 诚实守信,私约如律

  “人无信不立。 ”两千多年前,孔子就主张“言必信,行必果”。 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早已成为中国人立身处世之根本。 汉语中有大量诸如“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称赞诚信精神的成语。 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许多诚信人物及故事广为传诵,关于诚信的传统文化典籍十分丰富。 从这些典籍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诚信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诚信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是立身为人的基本道德,是朋友相交的重要准则,也是市场交易的重要基础。

  人们对诚信的认识从古至今,一以贯之。 民法典也大力维护和弘扬诚信原则,在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分则中也处处体现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例如在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还新增了告知严重疾病义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同时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 [12]在合同编中,则明确规定违反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古人对诚信关系的确立和体现,往往表现为订立契约(合同)并信守契约。 中国是世界上契约关系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 现存最早的契约,是近三千年前镌刻在青铜器皿上的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卫典田契等四件土地契。 将契约文字刻写在器皿上,就是为了使契文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多方承认、信守。 在用简牍作书写材料的时代里,人们想出将契约内容一式二份写在同一简上,并写上一“同”字,并从中剖开,交易双方各执一半,当两份合在一起时,“同”字的左半与右半是否完全相合,就成了验证契书真伪的标志。 [14]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为什么契约又称为“合同”。

  传统中国是一个国法与私约同时并存的复合社会,俗谚“国有律例,民有私约”或“官从政法,民从私约”讲的就是这种情况。 存留至今的中国古代契约文书,不仅数量极多,而且种类丰富,涉及婚姻、田土、钱债、合股等方方面面,其内容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大部分领域。

  《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 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15]古人对于契约的订立非常重视,订立契约时,除当事者双方外,总要邀请第三方到场,起一种人证的作用,以证明契约的有效性。 张晋藩先生对于中国古代契约有精深的研究,他敏锐地指出:“出土汉墓中发现的刻于砖石之上的‘买地券’,包括有地界、证人、不得侵犯等项内容。

  其中著名的《杨绍买地砖》上载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字样。 ”[16]李显冬教授从“民有私约如律令”这一合同习语出发,广泛搜罗相关历史资料和学术研究资料,系统考察了“民有私约如律令”的语词渊源和作为其主要载体的中国古代“地券”的概念内涵、外延、法律属性及其与土地买卖契约的关系后发现:在中国古代,民间私契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等同于官府律令的效力之理念,由来已久; 民间长期存在着与官府律令相对应的,以意思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习惯法。 [17]“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本意,是民间契约合同犹如政府法律、政令,必须遵守。 如唐代就有对“负债违契不偿”者的法律惩治。 [18]

  “官从政法,民从私约”“民有私约如律令”,合同中的此类用语,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对民间基于意思自治所进行民事活动在法律上的认可。 不但表示了当事人对契约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的理解,同时也反映了官府对民间私约法律效力的肯认。

  中国古代这种对民间“私约”的普遍认同,与现代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思想不谋而合。 中国民法典不仅专设合同编,而且在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正是体现了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显示了对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缔结合同的明确的法律保护。 而这种保护的理念并非舶来品,而是古已有之。

  五 天人合一,不违自然

  “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同而通理,动而相益,顺而相受,谓之德道。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国古人向来注重从整体角度观察研究事物,他们研究天、地、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构筑起一套系统的“天人合一”理论体系,认为“天地之气,和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春秋繁露·王道三通》)。

  他们不是把天、地、人孤立起来考虑,而是把三者放在一个大系统中作整体的把握,把万事万物的发展变化看作相互联系、和谐、平衡的运动,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也只是整个系统中的一个单项而已,并不能决定系统整体的运动,而是与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共生共存,因此人们敬畏自然,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并存、和谐发展。 这种“天人合一”思想隐含了对自然法则的遵守,体现了人们对天、地、人三大生物环境系统之间辩证关系的朴素认识和把握。

  正是基于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中国古人十分注重顺天意、遵时序,把自己看作是万物的一员,主张尽可能地与其他生物和平相处,以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 [19]甚至将保护自然生态合乎一定的时节上升到“孝道”的道德层面,认为“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礼记·祭义》)。 在注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下,则天立法、顺天刑罚、顺天理讼等立法、司法活动,以及以乡规民约保护生态,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传统。 [20]“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 ”历代朝廷诏令之中,经常有这种不伤生理、不逆时令的劝诫或禁令。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庄子·齐物论》)我国民法典传承了古人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不仅在总则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而且专门设置一章来规定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21]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不仅是体现中国天人合一的传统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代际公平的重要举措,也符合国际上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精神‍‌‍‍‌‍‌‍‍‍‌‍‍‌‍‍‍‌‍‍‌‍‍‍‌‍‍‍‍‌‍‌‍‌‍‌‍‍‌‍‍‍‍‍‍‍‍‍‌‍‍‌‍‍‌‍‌‍‌‍。

  总体来看,民法典“参考古今,博辑中外”。 一方面,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使其在新时代放射出现代性的光辉; 另一方面,借鉴了西方现代法治理念,但却不是外国民法典的简单翻版。 民法典的编纂,坚持了“法与时转”这一代代相传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开放的姿态兼收并蓄,创新发展。 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22]

  注释:

  [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第01版。

  [2]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3]张晋藩:《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1页。

  [4]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165-166页。

  作者:焦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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