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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理据的修辞求证:以“公主”为例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2-03-16 10:16

本文摘要:摘要:公主作为复合词,其意义为君主的女儿,其理据各大词典等都持主婚说,即君王的女儿因为出嫁时由公侯+主婚而得,看作主谓(陈述)关系,经短语凝结转喻得义。然而,通过同指缺失与多形、单位构成和类推应用以及历时篇章简省同指等修辞视角的分析发现,公主及同义族词

  摘要:“公主”作为复合词,其意义为“君主的女儿”,其理据各大词典等都持“主婚说”,即君王的女儿因为出嫁时由“公侯+主婚”而得,看作主谓(陈述)关系,经短语凝结转喻得义。然而,通过同指缺失与多形、单位构成和类推应用以及历时篇章简省同指等修辞视角的分析发现,“公主”及同义族词理据的现有解释是值得商榷的。本文认为,“公”类成分作为修饰成分,表示所指对象享有的最高爵位身份,修饰“主”,而“主”表“女(妇)人”,既是句法核心成分,也是语义核心要素,“公主”类词语应该是限制关系的名词性复合词,构成类似句法上的向心结构,而非主谓(或陈述)类离心结构。

  关键词公主复合词理据修辞向心结构离心结构

汉语文学论文

  “公主”作为称人名词早已存在,《汉语大词典》(1993:2-59)解释为“帝王、诸侯之女的称号”。引例为:(1)田文既死,公叔为相,尚魏公主,而害吴起。(《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到了现代,仍然常用,《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2016:454)解释为“君主的女儿”。从词汇学角度上看,对“公主”构成及其产生理据的分析较为统一。就对该词的构成分析来看,关注不多,但基本一致。

  如葛本仪(2003:317)在分析汉语复合词构成关系时,将“公主”归入“主谓式”中,即“公”为施事类语素,“主”为行为类语素,构成陈述关系。这一理解也得到了词汇理据解释的支持,如王艾录在《汉语理据词典》(2014:91)中对该词解释到:“帝王之女西周称‘王姬’,战国始称‘公主’。战国时,国王嫁女不亲自主婚,而由与天子同姓的公侯主婚,故称‘公主’。”这一解释应该直接源自宋高承《事物纪原·天地生植·公主》:“《春秋公羊传》曰:天子嫁女于诸侯,至尊不自主婚,必使同姓者主之,谓之公主。盖周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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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曰:‘公叔相魏,尚魏公主’,文侯时也,盖僭天子之女也。《春秋指掌碎玉》曰:‘天子嫁女,秦汉以来,使三公主之,故呼公主也。’”本文称该解释为“主婚说”。这也是《汉语大词典》等采纳的说法。 按照以上理解,“公主”作为“天子女儿”的指称概念,始自战国甚至周代,理据得自以行为转指行为关联对象,即天子或王嫁女,不能亲自主婚,以“公侯”代行“主持”,“公+主”这一行为凭借相关联系转喻而成代指所嫁之女的概念。后范围扩大,也指诸侯的女儿。

  从心理认知角度上说,该说也未为不可。但“主婚说”乏力,既没有直接依据,且不适用于同族其它词语,一些词语的修辞表现也直接否定了这一理解。本文认为,“公主”不应看作由行为转指而来,而是由一个限制成分“公”修饰核心名物成分“主”构成的概念。

  礼制乏证与同指缺失、多形就传世文献看,秦汉以前如《礼记》等并无任何对帝王女儿出嫁礼仪的说明,即便到秦汉时文献,也没有礼制意义的典籍表现及其实际行为的相关记录。《公羊传》的间接表述应该是可见的最早文字记录。该书在诠释《春秋·庄公元年》中“夏,单伯逆王姬”时,有这样的推测性解释:“逆之者何?使我主之也。曷为使我主之?天之嫁女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诸侯与天子同姓者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显然,《公羊传》此处说明应是对先秦可能存在的天子及诸侯嫁女礼仪的描写,也应该是高承《事物纪原》解说的最早源头。但是,《公羊传》也只是推测性地说明了这一可能存在的礼制,并无旁证。更重要的是,并未由此推导出“帝王或君主的女儿”就叫“公主”。

  这一结论完全是由后人推衍出来的。据《汉书集解》,最早由此推衍“公主”称谓来历的应该是三国如淳对《汉书》的注疏:《高帝纪》中有“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如淳注“公主”时,引用了《公羊传》的上文,但加入了自己的推衍结论:“《公羊传》曰:‘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故谓之公主。”

  显然,“故谓之公主”的结论是《公羊传》本身没有的。而高承应该是直接将此注挪用,并在此基础上断定该礼仪为周代事。经上述梳理可以发现,从“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到“故谓之公主”之间存在着跨时代的证据不足,虽然存在逻辑上的可能。如果这一礼制设定存在,那必然会产生一个结果,即事实上会在相关婚事礼仪中出现“公主”角色,并同时出现这一形式的指称概念,考虑到自周以降的文献无论传世或考古发现,均较丰富,记录相关的活动及其角色等也多有出现。

  然而,事实上并没有发现相关礼制表述或“公主”这一角色称谓等佐证。就是说,从文献看,秦汉以前并无相关应用记录,相反,将周王女儿称作“王姬”①倒是数见于先秦文献:(2)何彼襛矣,唐棣之华。曷不肃雝,王姬之车。(《诗经·国风·召南》)(3)齐谷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礼记·檀弓下》)(4)夏,单伯送王姬。(《春秋左传·庄公元年)》本文认为,先秦即便确有此类礼制,但却没有这样的关联称谓,否则实际上有周一朝,“公主”这一角色断不会缺,“公主”出嫁等行为也断不会无,而在文献中不见一用此称谓,却有近似的“王姬”用法。

  甚至到了汉代,大型文献《史记》在记录或转述先秦历史的相关人物和活动时,也均无一用。这在情理上是完全说不过去的,也应该是难以想象的。另外,《事物纪原》在引用《春秋指掌碎玉》时又认为“公主”始自“秦汉以来”,与此前强调此“盖周事”的自相矛盾。

  这一矛盾的说法本身也对“公主”出自行为说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否定。由此可见,秦汉之前“王姬”的使用表明,作为同指符号的“公主”并未产生和使用,所谓自周以来君王因不能为女儿主婚而转托公侯等主婚因而其女获得“公主”这一指称的说法,是缺乏礼制依据与实际应用佐证的,是很值得怀疑的。不仅如此,即便以西汉来看,上述说法也同样会遇到矛盾,即与“公主”相近的“翁主”“郡主”“太主”等指称单位的使用,也显示对“公主”的旧有解释是不合适的。

  自《史记》开始,汉皇女儿均称“公主”,从“鲁元公主”到“馆陶公主”等等,而诸侯王的女儿则称“翁主”:(5)太后欲其家重宠,令其长女纪翁主入王宫,正其后宫,毋令得近王,欲令爱纪氏女。(《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例(5)中“翁主”,《史记索隐》解释道:“如淳云:‘诸王女云翁主,称其母姓,故谓之纪翁主。’”按照前述逻辑,诸侯王嫁女应该由谁主婚?该称什么呢?有解释说,应由父亲主婚,所以称“翁主”或“王主”:(6)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致吏,得赋敛,女子,公主。

  (《汉书·高帝纪》)其中“公主”,如淳解释道:“《百官表》‘列侯所食曰国,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帝姊妹曰长公主,诸王女曰翁主。”颜师古继而评价说:“如说得之。天子不亲主婚,故谓之公主。诸王即自主婚,故其女曰翁主。翁者,父也,言父主其婚也。亦曰王主,言王自主其婚也。高祖答项羽曰‘吾翁即若翁也’……”上述解释,本文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皇帝嫁女儿,自己不能主婚,而由诸侯主婚,那么诸侯王嫁女儿,父亲就可以出面主持吗?这一说法,同样也找不到文献纪录可证。

  同时,该说法与《公羊传》(庄公元年)的解说形成矛盾:“诸侯与天子同姓者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其次,即便该说是可能的,按照礼制,以爵号做修饰成分应该更合理,及皇帝女 儿称“公主”,诸侯王的女儿称“王女”,至少以“王主”或“卿主(女)”为多才对。然而经查,《史记》中有“翁主”8例,“王主”“卿主(女)”竟无1例;《汉书》中有“翁主”12例,“王主”仅2例,“卿主(女)”也无。第三,将“翁”直接解释作“父”,也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诸侯王以下者,是否也可以用“翁主”称其女儿呢?实际上,“翁主”仅指诸侯王的女儿,“翁”不应该就是“父”的指代,“主”也非“主婚”的简称。

  最后,同期以及后世陆续产生的“君主”“太主”“郡主”等显然与该说也无法协调。通过以上对涉及“公主”和“翁主”的已有解释看,即便排除了如淳表述本身等的矛盾外,“主婚”说仍很值得商榷:既缺乏必要的礼制规定和实际行为的事实性纪录,更缺乏该概念的使用例证。下一节讨论的与“公主”类型相近的“翁主”以及更后期的“君主”“太主”“郡主”等的构成和使用,也否定了“公主”旧说的合理性。

  “公主”“X”词群的构成及其类推应用在汉语词汇系统中,“公主”已经构成了一个小词群,除了上一节提到的“王姬”“翁主”外,还有“大长公主”“长公主”“君主”“太(大)主”“王主”“室主”“郡主”“帝姬”以及明代的“县主”“郡君”“县君”“乡君”等,例如:(7)(秦灵公八年)初以君主妻河。(《史记·六国年表》)(8)赐诸侯王……王太后、公主、王主、吏二千石黄金。

  (《汉书·成帝纪》) 9)初,帝姑馆陶公主号窦太主,堂邑侯陈午尚之。(《汉书·东方朔传》)(10)三年……改皇太后号为定安公太后。太后时年十八矣……莽敬惮伤哀,欲嫁之,乃更号为黄皇室主。(《汉书·外戚传》)(11)桓平蜀,以李勢女爲妾,郡主凶妒。(南朝梁刘孝标注《世说新语》)(12)次日,徽庙率渊圣、二后、诸王妃嫔、帝姬、驸马等望城中,辞违宗庙。(宋曹勋《北狩见闻录》)例(7)中“君主”很特殊,并非指帝王,而是指秦国君灵公的女儿,正如司马贞《史记索隐》所释:“君主,犹公主也。”“王主”指诸侯王的女儿,应为汉时称谓,但仅见于《汉书》。

  “太主”特指文帝女儿馆陶公主,为窦太后所生,又称“窦太主”。“室主”则仅指东汉时期的孝平皇后,平帝死后,王莽篡权,改皇太后为安定公太后,并打算将她出嫁,更号为“黄皇室主”,位同“公主”。“郡主”则始自晋代,常见于唐宋,多指太子的女儿,或其他宗室女儿。就“君主、翁主、太主、王主、室主、郡主”来看,所指对象均为帝王或诸侯王等的女儿,它们在构成上都是“X+主”形式,如果说“翁主、王主”或许还能沿用“诸侯+主婚”行为说来解释,所指同类、构成也应同类的“君主”“太主”“室主”以及“郡主”等,就无法类推和解释了。因为,“君”本应指帝王,此处却指秦灵公。

  “太主”是因公主嫖为窦太后的女儿,且很受宠爱,而得到“太主”这个特殊的称呼,所以《汉书》等多次出现“窦太主”的用法,可以理解为“窦太后的公主”的简缩②。“室主”较特殊,“室”更多的标示出皇室的身份。而“郡”作为爵号也始自晋代,后唐宋延续,指次于亲王一等的爵位,其女儿为郡主。“帝姬”则见于宋代(见上引《宋书》),用于替代“公主”。

  由此可见,这几个称谓中,前一个成分都是修饰性成分,“主”为中心单位被修饰,无法解释成主谓关系。同样,周代的“王姬”构成也有这一属性,“王”标示公主的身份,“姬”则指周王的姓,作为女子称谓,采用了当时通用的结构,如“孟姜”等。因为这组词所指对象基本相同,身份类型又接近,概念构成方式也应相同或相近,就是说,“王主”指诸侯王的女儿,“公主”指帝王的女儿,此处的“公”应看作其身份标记,类比最高爵位,即指女儿这类人中爵位最高的人,而“主”应具名物功能,属限制核心,特指女人。

  也正因此,可以产生类推性应用,如“太主”断不可理解为“太后+主婚”而产生的指称,只能是“太后的+公主”的紧缩指称。本文认为,这样的理解,既符合“公主”及其相关词的构造与理据,也能顺通地看待相类单位在文献中的类推性应用,从而使它们具有了同一性,避免了认知和解释上的捉襟见肘。同时,这一认识,也能从古代注疏中获得佐证。《史记·呂太后本纪》中有“太后独有孝惠与鲁元公主……”,对其中的“公主”,《史记集解》引苏林:“公,五等尊爵也。

  《春秋》听臣子以称君父,妇人称主,有‘主孟啖我’之比,故云公主。”可惜苏林的这一认识没有得到重视,当然,该说当时也确实缺乏更有力的证据支撑。值得注意的是,苏林的看法不仅解释了“公”这一语素的含义,也对“主”作了说明,且引例佐证,“主”指“妇人”。苏林所引出自《国语·晋语》,对其中“主”,三国韦也作了解释:“大夫之妻称主,从夫称也。”本文认为这些解释有助于理解“主”指有地位的女性这一语源义,是颇合理的。当然,类似用法并不罕见,《韩非子·爱臣》中即有“主妾无等,必危嫡子”。很显然,其中的“主”相对于“妾”,指妇人,且为正妻。

  因此,笔者认为,“主”可用于指男性,也可以用于指女性。对后者而言,指一室之主,一家妇人之主,或虽非已婚女性,但有尊崇地位的女性,如指皇帝及诸侯等的女儿。更有意思的是,上述理解的“公主”构成及其语源意义,在汉语史上一直有承续,甚至有发展。后世更有明确制度性规定,体现出“公主”词族的语义场共同属性及其构词的类推性:(13)明制:皇姑曰大长公主,皇姊妹曰长公主,皇女曰公主……亲王女曰郡主,郡王女曰县主,孙女曰郡君,曾孙女曰县君,元孙女曰乡君。

  (《明史·列传第九·公主》)该段文字表明,君王等的女儿有特定的指称,并以场的形式构成一个词族,在构成方式上表现出显著的可类推属性,即“限制性成分+中心成分”。 “X+”结构在篇章中的同指代换“公主”组词除了上述表现和构成的可类推属性外,还可以看到有些词语在修辞层面特别的表现,那就是:“X+主”常常被代换性省用作“主”,实现篇章中的同指。这从修辞应用层面显示,“公主”等不应该支持“诸侯+主婚”这一理据说。例如:单步简省同指指两个语素构成的复合词在篇章中选择一个成分同指。

  “公(X)主”可以省作“主”:(14)王太后长女号曰平阳公主,次为南宫公主,次为林虑公主……于是召平阳主、南宫主、林虑主三人俱来谒见姊,因号曰修成君。(《史记·外戚世家》)“室主”也可以省作“主”:(15)以孝平皇帝后为安定太后。复更号曰黄皇室主。欲嫁之。主不听。(《前汉纪·孝平皇帝纪》) 双步简省同指指三个语素构成的复合词在篇章中选择两个甚至一个成分同指。“窦太(大)主”可以省作“太(大)主”③以及“主”:(16)初,帝姑馆陶公主号窦太主,堂邑侯陈午尚之。

  午死,主寡居,年五十馀矣,近幸董偃。(《汉书·东方朔传》)“长公主”可以跨层简作“长主”,并进而省作“主”:(17)长公主嫖有女,欲与太子为妃,栗姬妒,而景帝诸美人皆因长公主见得贵幸,栗姬日怨怒,谢长主,不许……初,武帝得立为太子,长主有力,取主女为妃。(《汉书·外戚传》)“平阳公主”可以省作“平阳主”,以及“主”:(18)是时平阳主寡居,当用列侯尚主。

  主与左右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皆言大将军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骑从我出入耳,柰何用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将军姊为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焉。(《外戚世家》)以上诸例可以说明“X+主”允许出现两种类型的简省:第一类单步简省是“X+主”⇒“主”。第二类双步简省是“Y+(X+主)”⇒“Y主”⇒“主”。这两类形式的省略显示出以下几个属性:

  首先,“X+主”可以简化作“主”,即从指代的意义和句法功能上看,原型和省略形式在篇章修辞中可以起到相同的指代作用。其次,从指代关联上说,如果“X+主”作为名物概念指人,而该结构体表主谓行为,那么,其中更有关联并可指代的成分应该是X,也就是说,X应该可以作为简省结果保存以替代原型,但事实上却无一例,反而出现的是“主”。由此可以推断,“主”应该是原型结构中作为核心成分存在的单位,所以才可以单独指代原型整体所代表的概念。

  最后,例(14)、例(17)更为典型,其中例(14)中的“平阳公主、南宫公主、林虑公主”分别省作“平阳主、南宫主、林虑主”,例(17)的“长主”即指汉文帝女儿公主嫖,到景帝时称“长公主”。联系到例(18),其中的“平阳公主”则进一步省作“主”,就是说,在同一篇章内,“平阳公主”进行了双步简省同指。例(16)“窦太主”,《史记》异文简作“大主”,并可进一步简作“主”,例(17)更为复杂,该例中“长公主”不仅实现了双步简省同指,而且有了跨层组合:第一步,由“长公主”→“长主”,说明其中的“公”也是修饰性成分,而“长公主”中“长”是更有区别价值的成分,所以允许出现跨层组合成“长主”;第二步,由“长主”→“主”,则表明“长”作为修饰性成分,在具体语境中,可以进一步简省,舍弃次要成分,保留最核心单位“主”。

  第二步的简省规则,应该与“公主”省作“主”是完全一样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它们都体现出这样两大功能:句法上看,“公”前面的直接成分X是可以省略的;“公”前面的修饰性跨层成分Y也是可以省略的;跨层成分Y可以直接与“公”组合。简省后,无论是“Y+主”还是“主”,与原型单位的句法功能完全一致。相反,如果按主婚说,“公”为施事,“主”为动作,则断不能出现修饰性成分Y与“主”的跨层组合,更不能产生“主”的简省替代。

  语义上看,Y或X都可省略,而“主”是“X+主”或“Y+(X+主)”的语义核心,就是说简省前后所指相同。相反,如果按主婚说,“公主”或可通,但“太主”“平阳主”以及“南宫主、林虑主”呢?其中的“太”“平阳”“南宫”“林虑”可能作施事即主婚人吗?类似的修辞行为同样在后世文献中有表现,进一步证实了上述看法的可类推性及可延续性:

  (19)仁祖二女:曹国长公主,太原祖母妹,嫁李贞。主性纯孝,助贞理家尤勤俭,早卒。贞携子避兵,依太祖于滁阳。洪武元年二月,追册主为孝亲公主……(《明史·列传第九·公主》) 代换同指机制“X+主”的基础单位性质应该是两个成分构成的结构,早期可能具有更多的短语功能,这一性质对“主婚说”或“限制说”都适用,但其内部构成却与两种解读有着完全不同的关系。

  本文认为,“主婚”说不能合理解释该词语的构成属性及原词与变异形式的同指替代关系,也无法合理地对该词语的形成机制提供理据支撑;而“限制”说则不同,语法学中的“离心结构”与“向心结构”理论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按照布隆菲尔德(1930/1985:239-241)的分析,短语在结构上分为向心结构和离心结构。其中离心结构是指整个结构与其中任何一个成分都不同属于一个形类,即整体功能与成分没有相同性,具体包括主谓、述宾等结构;相反,向心结构则整体上和一个成分属于同一个形类,即功能与其中一个成分具有相同性质,具体包括并列关系和偏正(限制)关系两大类结构。

  朱德熙(1984)则在此基础上对两种结构做了进一步分析。就“向心结构”而言,他认为:“向心结构和它的核心的关系包括语法和语义两方面。从语法上说,功能相同,从语义上说,受到相同的语义选择限制。”所谓“语义选择限制”就是指向心结构中的中心成分可以在功能上等同整个结构,在语义上可以直接与相关成分形成语义组合,而限制成分不能,“举例来说,‘木头房子’里的‘房子’是核心,‘木头’不是。这是因为‘房子’和‘木头房子’,受到的语义选择限制相同,而‘木头’和‘木头房子’受到的语义选择限制不同”。很显然,汉语的语法结构特征从纵向来说,在上述表现上是具有一致性的。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清楚看到,持“公+主婚”说,则“X+主”为主谓关系,属于离心结构,因为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分都与结构整体没有功能上的一致性,当然也就不具备语义选择上的限制条件,即此时的“公”或“主”均不能代表整体功能与相关成分组合,实现其整体句法功能。也正因此,断不会、事实上也没有出现“公”作为核心成分实现简省同指替代修辞。相反,“X+主”在篇章中的同指替换修辞表现,形式多样,表义明晰,功能强大,还具有显著的类推性。

  可见,“主”完全可以代表该结构整体,实现与相关成分有效的语义组合,所以,该组合是向心结构,X是表限制或修饰作用的修饰成分,“主”是核心成分。也正因此,“主”才能作为代表成分直接与相关单位进行组合,成为行为的施事主语(如例(16)),或成为行为的受事宾语(如例(18))。“X+主”不是得自“公+主婚”行为说,而是由X为修饰成分,限制中心成分“主”构成的复合词,承载“帝王”或“诸侯王”的女儿这一概念。

  X成分的作用是对所指对象的身份标示,由爵位或尊崇意义的要素如“公、王、翁、太、君、郡”等充当,“主”作为词原指大夫之妻,或地位较高的妇人,后作为语素指地位尊崇的女性。当然,作为复合词,也完全不必这样拆解其成分意义,“公主”已经成为一个(组)有特定内涵的概念,与先秦时的“公子”类似。“X+主”因为是偏正关系的名物性复合名词,类似句法上的向心结构,“主”等无论在意义还是句法上都是中心成分,所以允许出现简省形式“主”作为替换成分完成篇章同指修辞,可以实现跨层组合,并实现相应的句法和语义组合功能。

  作者:池昌海邢昭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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