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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防对策研究以辽宁省公安工作实际为例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12-15 11:01

本文摘要: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由此衍生的互联网+智慧生活模式提升了公众使用网络的频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当前,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新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常态。 电信网络诈骗是以非

  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由此衍生的“互联网+”智慧生活模式提升了公众使用网络的频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当前,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新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常态。

司法论文

  电信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主要有蔓延辐射广、作案效率高、社会危害大等特征。公安机关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防工作需要立足新常态、应对新形势、着眼新发展,从“国家安全、人民安居、社会安定”出发,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深入研究,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举措,提升实战效果打击力度,探索有针对性的侦查与防范机制,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一、辽宁省公安机关应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工作成效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辐射范围极为广泛,据360公司发布《2021上半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可知:电信诈骗中交友、虚假兼职、金融理财仍属于高危诈骗类型,成为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就目前辽宁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趋势来看,未来一个阶段若未建立根据日渐演化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手段而建立必要的电信网络诈骗侦防机制,未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率会更高、受害群体更广、损害程度更大。基于辽宁省公安工作实际,自2021年1月至7月,辽宁省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40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478个,同比分别上升121.4%、85.3%。

  同时积极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打击行动,打掉“跑分”窝点53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49名,涉案资金高达1.8亿元。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中,辽宁省公安机关共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428个,缴获涉诈“两卡”74611张,其中电话卡59503张,银行卡15108张,整治违规行业网点和机构2191家,从源头上全力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为更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立足地域特点,辽宁省公安机关现已构建“全警反诈、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反诈防骗打防长效机制,截至目前,辽宁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推送预警电话信息62万余条,成功劝阻人数50万余人,封停拦截涉诈网址域名89万余个,拦截涉诈电话793条,涉诈银行卡号3321个,共避免经济损失5.38亿元,电信诈骗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与防范还需要加大力度,这是人民生活幸福美好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家建设现代化网络强国的重要前提条件,需要协同各个层面力量共同探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新对策,为新一步开展联动机制,掌握全方位信息,有效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提供可能。

  二、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存在的难题

  (一)侦查人员思维受制

  随着大数据技术逐渐应用于公安工作,信息数据资源也越来越多,在繁杂的信息数据面前,侦查人员除了运用传统侦查技术外,还需要时刻关注大数据系统的有效信息来获取图像、视频等线索。

  但数据分析算法的不精准、侦查人员对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水平不高等种种因素导致侦查人员思维受限,不仅对相关数据无法实现有效清洗、分类、挖掘,更无法通过算法对需要的数据进行准确分析和研判,从而得出需要的线索材料。对于大数据侦查人员来说,树立“数据思维”是当下公安机关应对“数据化”犯罪的必备思维,与传统的痕迹、物品的运用思维不同,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种运用于侦查工作中的侦查手段和措施都实现了“数字化”智慧发展,侦查方法实现智慧变革,应用公安大数据技术等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精准打击,提升了案件办理效能。

  (二)侦查专业人才较少

  在公安机关传统的侦查业务中,侦查人员利用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途径来获取案件的基本信息和部分证据,再依据侦查人员以往的办案经历和侦查辅助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还原。这种单向的、局部性的侦查方式,已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和虚拟空间的特点[1]。由于目前诈骗犯罪依靠网络技术,逐渐由实体空间转移至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网络虚拟空间。但由于目前高技术侦查人才短缺,许多高技术侦查手段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此,培养侦查人员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中的大数据侦查思维刻不容缓,应大力培养大数据处理能力提高案件侦破能力,改善侦查专业人才较少的现实困境。

  (三)侦查取证难度加大

  1.电子证据的自身难度

  电子证据是无形的、易损的,诈骗性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通过计算机和通信信号网络完成,并且犯罪设计增加隐私级别,以避免电子跟踪。以通过远程代理服务器多次发送信号后为例,使用透明的转接号码更改软件来显示错误的执法号码,这种犯罪方法技术性强,具有短期属性,虚拟网络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不易固定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原始文件记录被删除,通信线路的操作员没有定期更换,这使侦查人员难以直接从计算机互联网和信号网络收集证据。不仅如此,诈骗话术、网络聊天文本[2]等证据的提取也存在证据合法适用性等难题,取证难度的加大不利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办理。

  2.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无法获取

  电信网络诈骗侦查与防范的关键在于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具体包含姓名、身份证信息等。以非实名制电话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例,无法获取真实信息的通讯信息会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难度。不仅如此,出售银行卡、微信等涉及实名制相关的物品和方式,以及存在不需要注册的通信工具都使得定位追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十分困难。

  一些运营商批量开发和销售批量消息卡和未注册的手机卡,以期追求更大的利润。犯罪嫌疑人利用运营商的漏洞或者以一定的利益购买电话卡、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例如发送诈骗短信,群发含诈骗内容的电子邮件和各类诈骗虚假网络消息或通过非实名制银行完成资金并成功提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获取的资金流转。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立刻注销卡号,再继续通过同样的手段购买新的电话卡去实施犯罪,这让侦查人员追踪犯罪窝点的难度大大提高。

  3.各单元犯罪之间的关联证据

  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证据一般难以被及时固定,碎片化的数据往往只是单独孤立的个体,并没有充分联动发挥作用。侦查人员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的过程中发现实施典型网络诈骗的通讯联系单元组、网银转账单元组、伪装取款单元组之间既互相配合,也互相独立,各单元组之间的任务分工清楚。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指令和非法交易都在网上完成,所以人为销毁电子证据或者证据提取也面临困境,这不利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防研究。

  (四)抓捕难度和成本较大

  基于虚拟空间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通常是采用非接触式的新型犯罪,其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网银转账方式,在极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犯罪资金的转移。由于犯罪嫌疑人会将窝点设置在更具隐蔽性的境外区域,从而完成跨时空境外犯罪,大量窝点侦查和证据搜捕工作很难有效开展,对于境外诈骗犯罪团伙的打击不仅需要境外警方与银行的协同配合,也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和物力资金来支持,且最终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打击犯罪行动期间的任何一个小错误都可能导致整个搜捕计划的落空。

  此外,由于电话号码实名认证系统仍存在漏洞,不法分子会利用假身份进行诈骗行为,在技术方面不法分子还会利用多重技术手段与境外网络服务器的对接,这就造成警方追踪此类案件时对线索的提取往往需要跨越国境。犯罪团伙严密的组织形式也使得公安机关很难对幕后黑手进行精确定位,使得抓捕工作难上加难。

  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防对策

  (一)侦查对策

  1.创新侦查理念

  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侦查也应随着实践工作的需求发生转变。公安机关要转变侦查理念,就需要充分考虑目前所处在的社会发展阶段,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固然是犯罪嫌疑人不劳而获的非法之事,但频繁的案件直观地映射出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者中,老年人占着较大的比例,但年轻人也因存在侥幸逐利等心理无法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的骗局而被电信网络诈骗。

  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理念的创新在于梳理以往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共性,梳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调整侦查措施。当前在“互联网+”的社会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更加注重从源头上进行打击整治,这就需要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战略选择以及实施。

  首先,应进行侦查手段应用理念的创新,目前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虽已达到软硬件技术手段上的迭代更新,但侦查工作的关键在于侦查人员能否合理高效应用一系列的新型侦查软硬件,这就需要使侦查人员树立应用新型侦查手段的理念。其次,应进行侦查模式的创新,应对不同类型案件,应选择相适应的侦查模式,例如在盗窃案中,对视频大数据系统的应用至关重要,在强奸类案件中,实物证据的固定尤为重要。侦查理念的创新并不仅仅是指某一方向、某一维度的创新,而是贯穿于整个侦查工作的创新,是多维度的创新,侦查理念的创新来自侦查实务的经验总结。因此,侦查工作者必须重视新侦查理念的培养,加强公安机关反电诈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2.建立和完善侦查协作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公安机关的区域性配合。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分布广泛,落点多,各地公安机关应建立合成作战、协同配合的机制,加强区域间的沟通联动。公安机关可以有效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为其案件侦办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起一个跨区域协作共享、跨领域合作沟通的侦查协作平台,一旦有相关案情发生,各个部门就能够迅速对案发地点或者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及时的侦查、取证、分析。

  二是密切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内部协作。不同的警种部门虽然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各部门之间不存在协作开展工作。由于每一起案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如今案件的复杂性、领域的混合型,更需要不同警种部门之间更加密切的合作。如治安大队要关注有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动态;基层派出所要在第一时间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报警人,第一时间做好基础跟踪工作,为后续侦查工作打下基础;网安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破案。

  三是深化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外部合作。公安机关要从源头封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断其犯罪的经济链条,必须加强与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可疑信息的快速交换机制以及协同止付制度,可以从诈骗所得赃物的传播途径上实现最大程度止损,同样大数据的应用技术应该渗透到各个部门,例如银行、电信等部门应做到对异常信息的监控、处置和及时上报,在必要时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同合作,及时让警方介入,尽可能减少受害者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到的损失。

  3.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谋略打击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地采取多种侦查技术措施,巧妙地运用各种侦查谋略,更加快速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是利用大数据与数据共享,全面快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实施呈现组织犯罪的趋势,往往是通过分工协作实现共同犯罪目的。因此,侦查人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广泛的活动领域和可能实施的作案手段,基于合理研判,精准预判进行案件管理,快速有效地分析数据并实现数据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多方数据的碰撞分析,构建一个全面的线上线下联动预防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系统。

  在线上,警方和企业共享部分信息,对可疑账号、信息进行拦截,深层净化网络空间;在线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构建侦查与防控系统,据此形成常态化的监测预警机制。线上线下合力形成多面管控,在面对电信诈骗的跨区域性和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的现实情况面前,保证线上线下双面信息的快速、全面获取,保障涉案证据的有效回溯,在全面多方位的监测下实现打击的快速彻底,大幅提升侦查工作的开展效力。

  二是审时度势,合成作战。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回应要强调各部门积极协调与配合,不同领域的部门和机构通过协作,就围绕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达成共识,这需要不同的机构统筹工作实现协同治理。例如,政府系统内部协同需要具有职权的部门和机构将电信网络诈骗这一问题纳入协同治理的框内,以共同治理为前提,将资源人员交流和信息共享等形式得以传递。如电信诈骗反诈平台整合公安、金融和电信运营商等网络资源平台信息,使案件信息在公安机关内部充分地流通共享,实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信息扁平化管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同时可以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素养。

  4.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场所及网络的勘察

  犯罪现场勘查是最基本的侦查措施之一,可以为后续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案件信息和线索。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现场因案件的非接触性通常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具有隐蔽性,公安机关开展预防与侦查工作存在诸多不便。与普通案件不同的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现场勘查”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相关聊天、资金转账等信息,扩大犯罪线索来源,成为查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重要手段。

  侦查人员应突破传统的对犯罪现场的认识,电信网络诈骗案的犯罪现场除诈骗窝点外,还包括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计算机的电子数据环境以及诈骗活动形成的网络虚拟空间,并且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设备作为证据的保护,通过划定合理的侦查范围确定保护所涵盖的内容,对电信网络案件侦查起到重要作用。从提取对象的角度来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需要发现并提取电子证据,在抓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现场保护应加强人员控制,特别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加强对电子证据实物存储设备的保护。

  (二)防范对策

  1.公安机关积极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必须依靠传统与新兴媒体开展反电诈宣传教育,通过揭示披露犯罪嫌疑人电信网络诈骗所使用的战术,以提高公众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和理念。公安机关可以在公众关注较多的地方张贴预警通知,例如超级市场、集市、住宅区、走廊入口和社区活动中心等;也可以向金融机构的储户分发预防传播欺诈宣传材料,并积极提醒储户处理汇款,谨防公众在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中受到财产损失,构建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机制,让电信网络诈骗无处遁形。

  与此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短信、电话等便捷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公安机关则应该与全国各地的移动通信部门合作,借助电信网络平台发布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新闻宣传标语和内容,常态化推进反电诈宣传,以此来实现公众通过手机即可了解到通信网络诈骗的相关信息,并提高警惕之心和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拦截电信网络诈骗电话等手段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2.发挥银行金融系统与电信网络部门的主观能动性

  公安机关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离不开金融部门与电信网络部门的支持。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需要借助电信网络,那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遏制同样需要电信网络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各个方面加强与金融、通信等部门间的联系,并建立一个快速止付、侦查协助的平台。

  一是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机制,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日常业务中开展对银行开户业务的监督,有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在资金转账支付的操作中设置相应的防骗措施,将反诈宣传工作纳入银行职员职责范围,大力推广国家反诈中心APP,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预防宣传教育。

  二是电信网络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的反诈工作。加强手机号实名认证管理可从根源处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可作为有效的犯罪预防手段。公安机关要在巩固“断卡”专项行动取得可观成果的基础上,在手机号注册的实名认证环节加强管理,防止伪造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号码,对现有手机号码使用者进行实名认证监管,对于多次提醒仍不进行实名认证者应采取停机措施,对未实名认证手机号进行督促实名警告。

  三是建立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设立失信黑名单。公安机关将所掌握的涉及黑产犯罪的银行账户提供给银行征信系统工作人员,将所涉及人员列入“黑名单”,直接从源头阻断黑色产业链,将相关账户冻结,防患于未然。

  3.完善法律规范,加强行业监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治理离不开立法机关的参与,由于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新兴事物出现的时间较为短暂,尽管立法机关已经逐渐增设电信诈骗犯罪等相关罪名来实施防范威慑犯罪嫌疑人,但基于时代发展变革的大背景,相关工作的开展任重而道远,仍然需要立法机关持续关注并积极参与,将相关诉讼证据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

  公安机关要定期总结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趋势,基于办理案件中积累的警务数据展开分析研判,为立法机关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有益思路与参考[3]。同时,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途径方法,要及时完善电信、银行等相关行业的制度规范,促进各部门实施监管到位,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切实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能力[4]。

  参考文献:

  [1]于龙.公安大数据的特征优势与实践应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21(05):48-55.

  [2]向静,刘亚岚.“杀猪盘”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控制机制剖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04):1-10.

  [3]王健.日本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的启示[J].辽宁警专学报,2013,15(01):68-71.

  [4]谢玲.电信网络诈骗心理控制的形成及阻断[J/OL].中国刑警学院学报:1-12[2021-09-22].

  作者:于龙秦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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