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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的博弈分析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8-06-05 11:08

本文摘要:这篇法律论文投稿发表了刑事速裁的博弈分析,刑事速裁程序旨在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打击犯罪, 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不断进行创新改革而衍生出来的制度, 在试点的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这篇法律论文投稿发表了刑事速裁的博弈分析,刑事速裁程序旨在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打击犯罪, 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不断进行创新改革而衍生出来的制度, 在试点的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关键词:法律论文投稿,刑事速裁,成本,经济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资源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险驾驶、盗窃等十一种犯罪案件,或者是单处罚金的特定刑事案件,经当庭询问、询问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的快速审判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的名称以及内容来看,无不体现速裁程序中对效率的追求,在现如今经济社会高度发达,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今天,一个普通轻微的刑事案件仍旧需要通过繁琐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够结案。显然已经不符合现代的经济价值。“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极度注重效率的今天。司法的效率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一个正义的程序不仅能体现正义,还需要与程序效益相结合。因此,本文从经济的角度分析,该项制度在我国建立的价值意义有多少,以及刑事速裁程序建立的必要性。

  一、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成本及收益

  (一)刑事速裁程序运行成本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价值,不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难”的普遍价值,也不是在任何时间空间都被无限追求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只能在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内。正如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建立本身,不仅需要考虑建立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的社会公正价值追求,还需要考虑建立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否则一个过于繁琐复杂的刑事程序,虽然能够在公正上得到高度认同,但是在经济效率成本上需要耗费过多纳税人的钱,这样的公正的合理性会受到怀疑。

  因此一个程序或是制度的建立还需要考虑运行成本。所谓成本,经济学上一般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生产中需要的所有生要素所作的支出。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法律对权利如何配置,市场主体间的自由谈判都会达到资源的最优利用状态”,显然刑事速裁程序的成本绝对不是零成本的。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工具:成本———收益分析。其主要是针对一项活动所需要耗费的资源以及成本,与预期期望或已经取得的收益进行比较,以较少的投入换取更多的收益。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通常需要有三个方面的成本支出。第一、直接成本。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以及执行过程中所直接消耗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成本。刑事速裁程序实施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提供一定的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域环境下,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询问及询问得出结果。

  这部分所需要的时间及人力成本是因不同的案件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会产生不同的成本。取决于各方的意见是否能够达成一致。由于速裁程序中,还有针对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其时间及人力成本具有不确定性。第二、错误成本。主要是指法院的错误裁判所造成的成本。由于刑事速裁程序中,针对的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这部分的成本在此程序中,需要花费的较少。相较于速裁程序中的案件,在普通的或是疑难的刑事案件中,案件的错误成本会极大提高,并且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如果适用速裁程序,错误成本将大幅度提高。第三、机会成本。即在资源稀缺性的世界中选择一种东西就意味着放弃其他的东西。在此意味着选择了刑事速裁程序,就放弃了普通刑事程序。即用于刑事速裁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如果用在其他方面可能带来的价值,以及不适用刑事速裁时双方可能得到利益。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收益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旨在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打击犯罪,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相较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其只有非物质收益,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受到打击,被害人以及社会对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和权威性的认同,以及社会和谐安全的认同。

  二、刑事速裁的博弈分析

  博弈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传统上属于数学科学中运筹学的一个分支,是一种非常数学化的系统分析工具。博弈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主要是在一种竞争状况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追求自身利益,而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其结果,主体之间通过对抗,或者是选择合作的方式,寻求自身的最佳策略,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辩的双方而言,本质上就是对自己利益追求的一个此消彼长的一个过程。

  为了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通常情况下需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第一、案件的事实是否是否清楚;第二、控诉方的对犯罪证据的掌握情况,以及是否达到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第三、被告人的是否针对犯罪行为是否认真。由于这三个因素的变化,最终会对诉讼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博弈论认为在竞争和对抗条件下,主体双方对各自最优策略选择的过程最终体现为某种组合。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例外,控辩双方都不能够避免对方对己方的影响。任何一方也不能决定追诉的最终结果。

  根据上述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最终会存在下列几种组合:第一、提出指控+拒不认罪=无罪判决;第二、提出指控+拒不认罪=有罪判决;第三、提出指控+被告人认罪=有罪判决。博弈分析的目的即从此三类组合中寻找一组最佳组合,最终找到一种经济同时又公正的组合,这个组合一般称之为最优策略组合。博弈论中,认为要达到最优策略组合的标准需要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得社会的利益总体能够达到最大。在刑事案件中,若是只追求实现国家的惩治犯罪的目的,而忽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及其利益的保护,纵然社会的总体利益能够得到实现,但是并不是最优的选择。同理之下,若是只一味的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及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国家的刑罚权。则会产生对犯罪的放纵,同时社会成员对于国家的司法权威性以及公信力会产生怀疑。因而在刑事诉讼中,最优策略组合就是需要达到两者之间的契合。使得两者的权益都受到最大保护的同时能够使得社会总体利益达到最优。针对提出的三种博弈组合,进行分析。

  第一、提出指控+拒不认罪=无罪判决。这种情形主要是在控诉方提供的证据没有到达证据的证明标准,案件的事实不明。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的情况下,此时当被告人拒不认罪。只能得出无罪的判决,这种模式中,被告人犯罪与否是一个未知的结果。在此组合中,控诉方不仅已经耗费了巨大的时间及人力成本,同时还达到预期的惩罚犯罪的预期效果。从此情形看,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是最优的策略组合。

  第二、提出指控+拒不认罪=有罪判决。此种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即控方在面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时,在掌握的完整的符合证明规则的证据链之下,使得法官认为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给予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此时双方的利益处于,控诉方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被告人拒不认罪使得其放弃了改善刑罚的机会。但是其中可能存在由于错判导致的无端刑罚,使被告承受不利益局面出现错误成本。

  第三、提出指控+被告人认罪=有罪判决。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控方以及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案件的事实清楚,并且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形。此时控诉方的预期目的同样得到实现,被告人也得到改善刑罚的机会。从此来看,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的实现,同时社会总体利益也得以增加。是为最优策略组合。对以上三种模式进行分析,得出第三中组合为最优策略组合,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第一及第二种组合的可能性更大。但是第三组合并不是不存在。正如刑事速裁中针对的特定案件,完全符合第三组合。因此,从博弈论角度来看,刑事速裁中的案件,能够使得控辩双方的权益达到最大,同时社会的总体利益能够增加。

  三、刑事速裁程序建立必要性经济分析

  在上文中,对刑事案件的成本及收益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刑事案件所要的到收益主要是非物质利益的收益。而在成本支出方面,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需要耗费更多人力、时间、物质资源。在如今社会经济极度发达,同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频繁,疑难案件众多的今日。对于法院及法官而言刑事审判的压力很大,同时由于“案多人少”的情形,法官的精力常常不能集中于一个案件之中。

  因此案件的错误成本大大提高。而针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仍旧需要通过复杂的刑事程序来审判,无疑加重的案件的司法成本,对法官的精力是一种无形的消耗,使得法官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不能集中进行系统的审判,使得错误成本的提高。因此,对于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改革,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必然之举。

  同时根据博弈论中的最优策略组合分析,在三种组合中,提出指控+被告人认罪=有罪判决作为最优策略组合,是对于现在司法程序,不仅能够使得诉讼的机会成本减少,也能够使得社会总体利益得以增加。刑事速裁程序中针对的刑事案件情形,刚好符合第三种组合中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刑事案件不会对司法资源造成过多的损害,同时也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从上文的分析来看,速裁程序的建立能够使得司法的正义能够实现,同时能够使得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配置,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进行创新改革而衍生出来的制度,在试点的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从经济角度来分析,刑事速裁程序不仅能够使得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机会成本、错误成本以及机会成本降低,同时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刑事速裁程序也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效益。因此,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在经济角度看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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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芳

  推荐阅读:《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3年7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刑警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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