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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论文老子与史怀泽生态伦研究

所属分类:文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5-11-13 16:37

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江苏地方志 》发表的一篇关于古代文学论文,指导修志编鉴,研究,宣传江苏地性,促进地方志事业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是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机关刊物。 论文摘要:老子与史怀泽都有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伦理思想,在自然观、认识论与实

  本篇文章是由《江苏地方志》发表的一篇关于古代文学论文,指导修志编鉴,研究,宣传江苏地性,促进地方志事业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是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机关刊物。

  论文摘要:老子与史怀泽都有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伦理思想,在自然观、认识论与实践观上,他们的生态伦理思想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各自特质:老子偏重于法自然之道与无为之行来保护自然生态资源,而史怀泽则较注重发挥人在敬畏与保存生命的完整性中的主观能动性。

  论文关键词:老子;史怀泽;自然观;生态认识论;生态实践观

  老子是中国古代的圣哲,是道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集中体现在《老子》(又称《道德经》)一书中,他的学说中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伦理思想。阿尔贝特·史怀泽(又译阿尔贝特·施韦泽)是当代西方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他创立的以“敬畏生命”为核心的生态伦理学是当今世界和平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的重要思想资源。史怀泽敬畏生命伦理思想的基本含义是:不仅对人的生命,而且对一切生物的生命,都必须保持敬畏的态度。

  老子和史怀泽的生态伦理观在东西方历史上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分析和研究二者的异同点,对促进当今世界的生态环境保护运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拟从生态自然观、认识论和实践观三个方面,对老子与史怀泽的生态伦理思想进行比较研究。

  一、整体主义自然观与万物平等论

  首先,整体主义是老子和史怀泽生态伦理思想共同的自然观基础。

  老子从“道生万物”的本体论角度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主张“道法自然”与“天人合一”,并进而建构了他的整体主义自然观,即人与自然都是“道”循环系统中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是以类相从、共生共存的整体,在生存价值和权利上是平等的。在老子对“道”的恢宏博大的论述中蕴含着幽深邃密的生态伦理思想。“道”是老子哲学思想的核心范畴,老子不仅用“道”来揭示宇宙万物的演变,把“道”视作天地万物的本原(或本体),而且还把“道”当成天地万物运动的规律,以及人类行为的准则。“道”具有形而上的超越性,是一种无规定的混沌性存在,并非空无。“道”同时又是一种理想的境界,是人的精神生活与自然存在所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是对万物天性与人类本真状态的回归,是人类理性的自我超越与精神状态的自我提升。“道”为宇宙本原,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的。“天、地、人本同一元气,分为三体”。因此,天、地、人等宇宙万物不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而且人与自然万物之间有着共同的本原和法则,正所谓“道通为一”。在老子看来,“道”是贯穿天地人物的,它既是一,又是一切。“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老子·第三十九章》)。“道”生一,一也可以代表“道”。这种推崇“一”或强调人与自然统一以及“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观点,同史怀泽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在自然观方面是十分相近的。老子以“道”为本,“道法自然”和天地人一体的思想,反映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就是把人与天地万物视为并列的关系,要求破除以人类为中心的观念,即既承认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不能脱离自然而存在,又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应成为一种对立、紧张的关系。人的创造活动不应无视自然之理,更不应凌驾于自然之上,而应当顺应自然、遵循自然的客观规律。这一思想告诫人们应通过热爱自然、尊重自然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消除人类中心主义,最终回归到人与自然融洽无间的和谐状态中。

  把伦理的范围扩展到一切动物、植物乃至整个自然界,是史怀泽敬畏生命伦理生命观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重要思想资源。史怀泽认为,道德的直接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人与其他生命之间关系,在于重建人类自身以及人类与自然界一切生命之间的新秩序,从而促进和保证人类及自然界一切生命的存在与发展。敬畏生命伦理的精神正在于建立一种和谐、互助的新秩序。史怀泽认为,“实际上,伦理与人对所有存在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史怀泽认为,体验到对一切生命负有无限的责任,只有这种普遍的伦理才有思想根据,我们不能对人与人行为的伦理自满自足,它只是产生于普遍伦理的特殊伦理。我们不仅与人,而且与存在于我们范围之内的一切生物存在着联系,对一切生命予以尊重,关心它们的命运,这比起只涉及到人的伦理学来说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活力。敬畏生命的伦理将道德的范围延伸到所有生命,是具有独特内涵的新伦理学。史怀泽还认为,只有人作为最高的生命主体,才能意识到自然界生命之间整体依存的关系,摆脱物种间利己主义的视界,“只有人能够认识到敬畏生命,能够认识到休戚与共,能够摆脱其余生物苦陷其中的无知”。将所有的生命都视为休戚与共的整体,都是道德关怀的对象,它促使所有的人尊重生命,把保护、繁荣和增进生命的价值看作道德的根据,给予所有的人以真正人道的帮助,给予所有生物以道德关心,从而更新了传统伦理学的内涵。在自然观上,史怀泽尽管主张人与其他生命休戚与共,但其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在自然整体观上却没有老子的思想深刻、丰富与系统。

  其次,万物平等相依的观念。

  老子认为,生态系统是由平等的自然万物相互依存而构成的一张相互联系的生态之网,这张网非常严密,环环相扣,是在“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的宇宙演变过程中形成的。老子并不将人的行为独立于自然之外来看待,而认为自然是一张有秩序的网,人类只是这张秩序之网中的平等成员。“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第二十五章》)。老子把人与物同视,认为他们都处于同一“域”中,统一按照自然的规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而相互依附、和平共处。自然万物之间没有价值贵贱、大小、高下的分别,万物都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它们之间是平等的。正如庄子所言:“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秋水》)老子对人的伦理要求不仅涵盖人与人的关系,也涵盖人与其他生命的关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自然界,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都是可尊贵的对象,这也正是现代生态中心主义的基本伦理原则。老子在生态实践上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就是无为。

  史怀泽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将伦理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生命,并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的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要求爱和尊敬一切生命、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史怀泽的生命平等观与老子的观点是十分相近的。

  值得一提的是,将老子的生态整体观与万物平等观相比,老子强调循自然之道而行,在对自然的无为之中彰显自然万物的整体性与平等性;史怀泽则更加注重充分发挥人在保存、促进、爱和尊敬生命中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老子的生态整体观具有自然中心主义的倾向,而史怀泽则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

  二、生态认识论

  从万物平等的整体主义自然观出发,老子与史怀泽在生态认识论上有着各具特色的见地。

  老子的生态认识论是建立在对自然生态规律运行之常的基础之上的,主要体现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的知常、知足、知止与知和等。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核心是天人合一,法自然之道,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上保持生态平衡。老子主张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知自然运行之“常”。“知常日明。不知常,妄作凶”(《老子·第十六章》),这里的“常”,就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人在认识自然的时候,关键是要认识和掌握自然的客观规律,有节制地取舍自然所赐之物,才不会受到自然的惩罚,从而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发展。老子反对对自然资源的过多索取:“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老子·第四十四章》)过多地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贮藏必定会导致严重的损失和浪费,所以知道满足就不会招致危险,适可而止,才能使自身生命保持安全长久。“故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第四十四章》),只有在知足、知止的前提条件下利用自然资源,才能保持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等功能上的协调。老子希望人们去认识自然规律,遵循自然法则,强调“知和曰常,知常曰明”(《老子·第五十五章》),懂得了自然的和谐,了解了自然的规律,才能维持自然的和谐平衡状态,只有这样才是明智之举。

  自然规律是老子生态认识论的客观基础。史怀泽则认识到,要从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保护和促进自然生命。在史怀泽看来,只有人能够认识到敬畏生命,能够认识到休戚与共,能够摆脱其余生物苦陷其中的无知,只有人类才能意识到敬畏生命这一自然世界存在发展中的大事,充分体现了人在敬畏生命中的主导作用。“伦理就是敬畏我自身和我之外的生命意志。由于敬畏生命意志,我内心才能深刻地顺从命运、肯定人生”。史怀泽认为,人若不懂得敬畏生命,就难免会陷人利己主义之中,利己主义膨胀就必然造成屠杀生命的恶果,就会让生命生活在黑暗之中。因此,“只有体验到对一切生命负有无限责任的伦理才有思想根据”。而一旦敬畏生命的伦理准则确立起来以后,那么人们由于对生命怀持敬畏之心,就会与一切存在于我们范围之内的生命发生联系,对一切生命予以尊重,并关心它们的命运,在危难之中救助它们。这与只涉及人的伦理学相比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活力。“由于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我们与宇宙建立了一种精神关系。我们由此而体验到的内心生活,给予我们创造一种精神的、伦理的、文化的意志和能力,这种文化将使我们以一种比过去更高的方式生存和活动于世。由于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我们成了另一种人”。史怀泽从敬畏生命的伦理出发,对评判道德上善恶的标准有了新的认识,他认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

  从思想认识的渊源上说,史怀泽敬畏生命的伦理导源于他对耶稣基督教教义的体悟。史怀泽对生命的怜惜是发自内心的,这种内心的理念来源于宗教伦理,主要是耶稣基督教,耶稣基督教有“你不应杀生”之类的教义与戒律。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史怀泽本人所描叙的有关他小时候用弹弓打鸟之事看出,当他用弹弓装上小石块并拉紧准备射向鸟时,由于受到极度的良心谴责,他把小石块射向了旁边,正在这一瞬间,教堂的钟声响起,并回荡在朝霞和鸟儿的歌唱声中,这是教堂召唤信徒的“主鸣”之前半小时的“初鸣”,但对史怀泽来说,这是来自天国的声音,他扔下弹弓惊走了鸟儿,让它们飞回自己的窝巢。

  可见,老子的生态认识论是建立在对知常、知足、知止与知和等自然规律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史怀泽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导源于哪里呢?史怀泽本人没有直接论述这一点,只说是我们内心使然,如果追问这种怜惜生命的内心渊源,用史怀泽自己的解释就只能是耶稣基督教神学了。

  三、生态实践观

  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循环性和平衡性,老子的生态实践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张以“慈”利物。“慈”是老子提出的一个道德范畴,老子说:“夫慈,以战则胜,以守则固。天将救之,以慈卫之。”(《老子·第六十七章》)慈的本质是要宽容,要有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胸怀。“慈”是天之道,是自然的本性,将“慈”引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就是要求人类效法自然之道,生长万物是为了让万物更好地成为它们自己,而不是将其据为人类己有;协助万物是为了让万物按自然的本性生长繁衍,而不是自恃其功;规约引导万物也是为了使万物完善自己,而不是要控制和主宰万物。这种态度,体现了人以自然为师,无私心、不居功和不主宰的宽大胸怀。老子的“慈”超越了对人的生命的关注,进一步扩展到其他物种,甚至包括无生命之物,有利于保持生态系统中物种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二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消费采取从“俭”的原则。老子认为,治人事天只有做到了“莫若音”,才是“长生久视之道”。老子为何选择俭音的生活?老子认为过度的物质追求不符合自然之道,并且不会给人类带来真正的幸福。“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败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老子·第十二章》)。圣人“为腹不为目”,就是说圣人只追求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反对为了娱乐而进行的种种消费。因为人一旦身心役于外物,就会背离自然本性,“行妨”且“发狂”,失去了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愉悦。“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老子·第四十六章》)。人类要想从自然界获得安全持久的满足,就要真正做到对资源的消费要知足,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要知止,要“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二十九章》),消除对自然界掠夺性、贪欲性和极端性的行为。

  三是以“无为”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老子力图通过消除人的主体性的“妄为”来达到人的生存活动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他的“自然”、“无为”论,就是力图要解决这一矛盾,使人类的生存活动既合人的目的,又要合客观规律,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无为”并非不为,而是不妄为。只有不妄为,才能顺应自然的发展,从而达到更好的“为”。“无为”要求人们“法自然”。所谓“法自然”,既是依从事物的自然本性去发展,又是顺从事物自身的逻辑去发展,因此,“自然”既属于人的价值世界,即它为人的自由本性提供了根据,具有合乎目的的性质,反映人类要求过自由生活的愿望;同时又属于客观的事实世界,即它代表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必然趋势,反映着世界的事实状态。“法自然”将这两者有机地融为一体,人类要获得自由,就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自然法则。道之本也是和,故遵循自然之道也就是崇尚自然的和谐有序、平衡发展。

  在实践观上,史怀泽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主张对生命给予爱,对生命承担责任和主动地去帮助生命。史怀泽认为:“在本质上,敬畏生命所命令的是与爱的伦理原则一致的。只是敬畏生命本身就包含着爱的命令的根据,并要求同情所有的生物。”“敬畏生命的伦理是无所不包的爱的伦理,是合乎思想必然性的耶稣伦理。”人类还应积极担负起对生命的责任,“把伦理规定为敬畏生命,即奉献给生命。即使敬畏生命这个词太普通,听起来不够生动,但它所表达的内容永远留在思考过它的人的心中。敬畏生命使受其影响的信念富有活力,使它再也不放弃自己的责任。就像水中的螺旋桨推进船一样,敬畏生命也这样推动着人”。“面对伦理的冲突,人只能自己作出决定。没有人能为他确定,保存和促进生命的可能性的极限在哪里。在对其他生命最高责任感的指引下,他必须单独对此作出决断。……我们绝不可麻木不仁”。敬畏生命的伦理是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人的一种内心责任,是人的一种内在的必要。通过与印度生态伦理的比较,史怀泽认为,敬畏生命的伦理不只是印度伦理无同情地不杀生和不伤生,而是要更进一步地对动物充满同情和帮助。“印度思想对动物的同情是不完整的。它只要求人不杀生和不伤生,却不要求人用行动去帮助生命,其原因在于,不杀生的基础不是热切的同情感,而是否定世界和人生的不行动原则的一种伦理应用”。在史怀泽看来,不杀生只是消极被动地对生命的同情,而不是积极地去帮助生命。

  由此看来,老子和史怀泽在对生命的“慈”和爱与责任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只不过老子更多的是要求人们遵道贵德,秉持对自然万物慈、俭和无为的态度,在行动上消极被动地适应自然运行规律;而史怀泽则较注重人积极主动地从爱与责任的伦理层面出发,去帮助和敬畏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与协调。

  此外,从老子和史怀泽生态伦理观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老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产生于农耕文化时期,自然生态环境处于较好的人类社会历史早期,没有经过工业文明的洗礼。在这么古老的时代,老子就意识到了遵循自然规律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可见其视界之高远,实在令今人赞叹与折服。史怀泽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是经过人类工业文明的洗礼之后产生的,他充分认识到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极端重要性,也看到了在现代社会,要保护环境、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和具有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四、结语

  尽管史怀泽与老子的生态伦理观在语言表述上各不相同,但其思想内核却有不少相似之处,从中不难发现史怀泽对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吸收与发展。主要表现在:史怀泽不仅吸收了老子生态整体观与万物平等论,把自然万物看成是休戚与共的整体,而且还把老子消极被动的循道而行的自然观,发展为积极地修为,对自然万物的爱、责任与帮助。当然,史怀泽对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解也存在有失偏颇的地方,尽管史怀泽没有专门对老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作出评价,但他对中国古代有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伦理思想所作出评析是笼统的和不周全的。史怀泽认为:“中国伦理学的伟大在于,它天然地、并在行动上同情动物。但是,它距在整个范围内探讨人和动物的问题还很远。它也不能够教导民众真正对动物行善。中国思想的静止状态出现得太早了,它僵化在经学中,停留在古代流传下来的爱动物的思想上,没有进一步发展它。”由于史怀泽对老子和中国哲学的话语表达方式在理解上存在一定难度,必然导致他对老子哲学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缺乏整体的了解与把握,这些都使得史怀泽对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发展性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

  当然,作为伦理学来说,敬畏生命原则要求人类绝对地无条件地保持生命这一点本身便包含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因为人类为了在地球上生存,就必须以消耗其他生物的生命来维系自身的生存与繁衍,当人们在这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与道德行为之间作出选择时,敬畏生命的原则就很难践履,也很难从量及内容上来限制人类对其他生命的需求。只能要求人们对任何损害生命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而无法对其行为本身做出具体规定,这就只能依靠行为者的道德自觉,其现实影响力是有限的。反映在理论上,它只是制定了敬畏生命的原则,而没有具体规则体系。以后发展起来的生态伦理学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敬畏生命原则的绝对性,并制定了相应的细则,使伦理原则更具有实践上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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