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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商业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11-20 11:29

本文摘要:摘要: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采用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是否合法需进一步讨论。本文以反垄断法为视角,以腾讯音乐平台为例,分析得出,在当代数字音乐平台的竞争中,腾讯音乐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现实中,由于网易云音乐优秀的音乐社区文化,从

  摘要: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采用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是否合法需进一步讨论。本文以反垄断法为视角,以腾讯音乐平台为例,分析得出,在当代数字音乐平台的竞争中,腾讯音乐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现实中,由于网易云音乐优秀的音乐社区文化,从而产生了一定的对抗,市场竞争状态尚且良好,但是我们仍要警惕数字音乐市场可能发生的垄断危机,进而作一定的法律完善。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反垄断法;数字音乐平台

数字音乐版权

  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音乐市场主要消费方式的转变,购买录像带、光盘和磁带等传统消费方式逐渐被通过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设备APP中购买数字音乐产品所取代,线上音乐消费逐渐成为主流,占据了过半数的市场份额。我国政府在21世纪初期对于线上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相对薄弱,导致盗版音乐横行,任何音乐都可以在盗版网站上免费获得。

  数字版权论文: 理论旅行当前我国版权研究的理论聚焦与前沿讨论

  2015年我国版权局下发了关于整改线上数字音乐版权问题的通知①*,大量的盗版数字音乐从各在线音乐平台上下架,原本音乐市场的盗版乱像被一举整治,网民也逐渐适应在线听歌的同时为自己喜欢的歌曲付费。2015年以后,各大线上音乐平台围绕数字音乐版权争取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跑马圈地”之战,高昂的版权费使得一些小的在线音乐平台退出了竞争的序列,在线音乐市场竞争门槛被拉高。最终,腾讯控股的音乐公司拿到了环球、索尼、华纳国际知名唱片公司在内的30余家音乐商的独家授权;阿里巴巴控股的音乐公司与滚石、SM等合作;百度音乐加入太合音乐集团;网易云音乐与爱贝克思达成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

  四大在线音乐平台几乎瓜分了中国数字音乐市场100%的份额,其中腾讯所占份额据不完全统计达到90%以 上,拥有全国最大的音乐曲库。2017年国家反垄断监测部门约谈了国内外唱片商和在线音乐平台负责人,就数字音乐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提出了整改建议[1]。

  2018年,腾讯公司宣布将公司内99%的数字音乐版权转授于网易云音乐平台,但周杰伦等热门歌手的音乐却保留在了那未转授的1%中。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代理问题,学界就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观点认为在保护音乐作者知识产权的同时要警惕大的音乐平台在音乐消费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危害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文以反垄断法的视角就我国当前数字音乐平台的独家授权商业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否有违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同时以发展的视角探讨未来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反垄断规制。

  一、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商业模式概述

  数字音乐是互联网时代音乐数字化的产物,是指通过现代数字技术进行制作、传输、储存并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传播的非实体音乐。数字音乐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相关数字技术的提高。就我国而言,2018年数字音乐市场就达到76.3亿元的规模,并一直保持着增长势头,各大在线数字音乐播放平台在2015年政府整改后其用户付费和版权运营收入大幅提高,2015年至2019年之间用户付费和版权运营费用一直占总收入的40%左右②**。

  数字音乐产业链可以简单概括为:音乐创作人→音乐制作方→音乐版权方→音乐分发方。处于音乐分发核心地位的数字音乐平台将音乐分发向在线KTV、音乐综艺节目等各个音乐消费领域。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是在“音乐版权方→音乐分发方”这一产业链中的新兴商业模式,即数字音乐平台与版权方签订数字音乐独家授权合同代理其发行权和转授,享有数字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表现出一种共享、开放的形态。

  这种模式在文学创作领域由来已久,其引入数字音乐领域的目的是遏制盗版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刺激我国音乐娱乐业的发展。独家版权授权模式非中国独创,在美国的数字音乐市场该模式已被广泛运用。1909年,美国版权法为防止音乐市场的垄断创建了法定许可制度,即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使用其作品[2]。

  之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强制许可制度的范围被延伸至非传统音乐传输领域。1995年的《录音数字表演权法案DPRA》对之前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修改:授予录音制作者有限的“向公众表演权”,其范围划定在只是通过互联网数字传输方式向公众表演作品。美国相关法案在“非交互式”领域对音乐录音制品做出了法定许可的规定,“交互式”领域则一般通过合同自行协调,准许从唱片公司直接获得,同时权利人所保有的“交互式”领域的独家许可权时限为12个月。

  综上,目前,美国“非交互式”领域的数字音乐制品有了完整的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制,而“交互式”领域中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仍然被广泛运用,但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确实使得中国盗版音乐猖獗的问题被彻底解决,音乐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要警觉该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垄断危机,中国版权协会董事长阎晓宏曾指出:音乐版权不能太过独家,网易和腾讯之争是个需要思考的问题①*。中国目前采取“独家+转授权”的商业模式是否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还需进一步论证。

  二、数字音乐相关市场的法律界定

  我国《反垄断法》将相关市场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在对于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的反垄断法分析时,我们首先要对于数字音乐所对应的市场进行法律界定。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内阐明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途径及参考依据,确立了我国“合理可替代性”为主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即通过分析产品之间的生产能力和功能的可替代程度进行界定,具有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一个市场。

  (一)音乐市场的数字与实体之分

  在分析界定数字音乐市场时,首先要分析数字音乐与实体音乐是否具有较强的替代关系,如果两者存在强替代关系,则应当把数字音乐划分到传统音乐市场里去;如果没有,则应该分别划分为数字音乐市场和实体音乐市场。首先,就音乐产品本身而言,数字音乐是音乐经过数字化处理并存储于服务器通过网络传播的非实体产品。而实体音乐则是通过转录方式存储于音乐CD、唱片或者磁带等媒介的实体产品。二者本身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次,就二者的消费方式而言。对于数字音乐来说,消费者一般是通过网络音乐在线平台开通会员进行在线收听或者付费下载进行离线收听。而对于实体音乐来说,消费者通常是购买音乐CD或者磁带。两者的消费方式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通过数字音乐平台在线购买更加的实惠和便利,因此实体音乐与数字音乐不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

  最后,就二者的欣赏方式而言。对于数字音乐来说,由于手机的普及率逐渐上升,消费者更加乐意通过随身携带的移动设备来欣赏音乐,而实体音乐不管是CD还是磁带都要携带相应的配套设备,这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人们更愿意通过手机和电脑来欣赏自己喜欢的音乐。

  因此,传统的实体音乐对比数字音乐来说可替代性较弱。综上所述,数字音乐对比实体音乐在价格、消费方式和欣赏方式方面要更加的实惠和便利。在手机和电脑逐渐普及的当代,消费者不但可以在自己的移动端储存海量的音乐,同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时下载歌曲。传统以CD、磁带等为传播媒介的实体音乐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走向了落没,数字音乐与实体音乐不认为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因此应该划分为两个市场。

  (二)数字音乐发行和传播市场的加和数字音乐市场根据交易主体与交易内容的不同

  分为数字音乐发行市场和数字音乐传播市场。数字音乐发行市场的主体为数字音乐版权人和数字音乐分发方,其交易内容为取得数字音乐版权或者其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数字音乐传播市场的主体为数字音乐的分发方和数字音乐的消费者,消费者一般通过在线数字音乐平台购买音乐取得其数字音乐的使用权而非通过唱片公司。

  就两个市场而言,它们在数字音乐产业链中属于上下游关系,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存在较大区别,不具有可替代性。当前中国的数字音乐“独家代理+转授”的商业模式处于数字音乐产业链中“数字音乐版权方→数字音乐分发放→数字音乐消费者”的位置,数字音乐平台在取得数字音乐版权的同时有进行转授的义务。近几年,诸如腾讯、网易等大的数字音乐平台在经营在线收听音乐业务的同时也签约新生代歌手,扮演起了唱片公司的角色,其定位既是数字音乐的发行者也是传播者。因此该商业模式所处的市场是数字音乐发行市场和数字音乐传播市场的加和。

  (三)数字音乐市场范围的扩大

  当前,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如果仅定位在数字音乐发行和传播市场的加和是难以符合网络发展趋势的,数字音乐平台所经营的业务由原本的提供数字音乐下载和串流服务逐渐向社交和泛娱乐服务方向发展。2015年,网易云音乐在输掉了与腾讯的“版权大战”之后,在音乐曲库方面一直受腾讯音乐的压制,部分热门歌曲被强制下架,面临着流失大量用户的危机。

  但是根据网易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网易云音乐的营收呈现三位数增长,在线用户数量比2015年不降反升①*,这主要归功于云音乐平台在创立之初就注重建立音乐社交模式,其长尾效应带来后期平台丰富的音乐社交文化,吸引了大量的音乐爱好者。同时,网易还开通了直播、电台等专栏,向着泛娱乐服务方向发展,对于音乐产品的争夺逐渐演变为对于流量的竞争。网络音乐平台逐渐跳出了传统数字音乐领域,与其它网络平台直接发生流量竞争关系,数字音乐市场的范围在逐渐扩大。(四)数字音乐地域市场的全球化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种地理区域。在这个区域中,供应商能够有效地提供产品,消费者可以有效地选择各类相互竞争的商品。

  对于数字音乐这种特殊的数字化产品,其传播多是通过网络进行,这就使其地域市场无限的扩大,我国消费者可以随时下载收听全球的歌曲,在线收看任何地方的音乐会现场直播。就数字音乐版权来说,其涉及著作权问题,因此有明显的国别问题,而就在线收听、观看直播等“流媒体服务”而言,其具有明显的全球化趋势,因此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全球市场。数字音乐市场是随着中国网络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其不同于实体音乐市场,展现出多元、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就发展的视角来看,数字音乐市场在逐渐跳出发行市场和传播市场加和的相关市场界定,流量取代音乐成为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争夺的主要对象。

  三、数字音乐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数字音乐推动付费下载收听的模式使得数字音乐平台之间对于版权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网易、腾讯、阿里、百度等大型数字音乐平台拿着数亿资金竞争全球音乐市场的独家代理授权,数字音乐市场的准入门槛大大提高。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判定滥用支配地位影响竞争的先决条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市场份额、经营者控制原材料(本文指数字音乐版权)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它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腾讯控股的音乐平台占有数字音乐版权库的90%。因此,接下来本文以腾讯数字音乐平台为对象,进行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一)市场份额

  2017年1月,所属腾讯公司的QQ音乐与中国音乐集团(简称CMC)合并,组成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简称TME)。根据行业数据调查公司iiMediaResearch的2017年度数据报告显示,酷狗音乐、QQ音乐、酷我音乐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8%、15%和13%,腾讯音乐集团占据总市场份额的56%②**。同时数字音乐平台逐渐向社交和泛娱乐服务方向发展,用户对于平台的粘合度也是分析数字音乐平台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根据2019年12月数字音乐手机APP活跃用户数量的数据,腾讯公司旗下的三家数字音乐平台———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的总活跃用户数量达到7.01279亿 ,远超其它数字音乐平台。因此,腾讯音乐集团旗下的三家数字音乐平台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对数字音乐版权的控制2015年版权大战的同时也是中国数字音乐版权转授的开始,腾讯公司利用和其他音乐平台达成合作使得版权市场重新洗牌,随着2017年腾讯QQ音乐与中国音乐集团合并,其曲库大大增加,同年腾讯音乐又斥巨资与华纳、环球和索尼等音乐唱片巨头达成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囊括几乎所有的海外流行音乐,成为数字音乐市场的巨无霸。

  四、独家授权商业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根据行为主义理论,腾讯音乐获得数字音乐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有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时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4]。独家授权的商业行为包括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代理和转授,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可能符合:一在获取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时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二在转授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人施行差别待遇;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特定音乐平台进行转授权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一)独家代理行为分析

  独家代理在图书出版行业被广泛运用,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这种模式可以使得数字音乐版权集中,从而使交易成本下降,既保护了音乐版权方的合法利益,也方便了消费者随时在其平台上购买并享受音乐[5]。但在签订独家授权合同时,平台可能利用自己在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合理的价格达成独家授权协议。例如腾讯音乐等拥有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支配地位的平台,利用自己在中国的影响力,当音乐创作者想向中国推广自己的音乐时,恶意压低独家授权价格的行为。

  当前,各大音乐平台在经历“版权大战”之后,逐渐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竞争模式,只要创作者的数字音乐商品足够符合大众的口味,流量和资金就会向获得独家代理的数字音乐平台倾斜,消费者不会因为平台而选择听一类音乐,而是因为喜欢一类音乐而选择平台。虽然版权方更喜欢与大平台签订独家授权协议,但当发生平台想要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独家授权时,版权方还是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因此,就独家代理行为而言,不可能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音乐版权。同时在对于不合理低价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代理协议是基于双方意愿的合同行为,其中价格的规定包含着版权方的价值考量,较低的市场价格并不能表现我国反垄断法中所禁止的“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6]。

  (二)转授行为分析在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中所采用的版权独家授权模式中,其出资方,即数字音乐平台在独家代理的同时,版权方一般会在独家授权协议中规定其转授的义务。此时,数字音乐平台由出资方变为分发方,将数字音乐的使用权转授给同级数字音乐平台和下级相关泛娱乐市场。数字音乐平台在转授时因为其具有的独家性,可能会对于同级竞争平台施行差别待遇,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在转授时提出不合理的价格,或者无正当理由地拒绝与特定方交易。

  五、完善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的法律规制

  当前数字音乐市场良好的竞争状态并不代表未来不会出现一家独大的垄断情况,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有效的遏制了中国的盗版风潮,保护音乐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暗藏着一家独大的垄断风险。腾讯近年与网易就未授权音乐版权的纠纷官司,使得被版权卡住“脖子”的网易云音乐对于腾讯音乐的竞争能力下滑,网易能否靠情怀和音乐社区服务继续与腾讯竞争在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因素①*。反垄断法需要完善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的法律规制,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垄断危机。

  六、结语

  网络的普及加快了数字音乐的发展,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技术进步使得数字音乐逐渐取代实体音乐成为主流。我国数字音乐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得益于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但同时也带来了大数字音乐平台的垄断风险。当前我国数字音乐市场逐渐从在线下载和串流服务领域扩展到集合音乐社交服务和娱乐功能的泛娱乐领域,竞争呈现多元化趋势。为保证良好的娱乐环境和消费者的未来利益,反垄断法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在现有反垄断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平台的竞争指引,从而建立起一个创作者有动力、传播者有活力、消费者有保护的健康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龙俊.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风险及其规制方法[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2):83-94.

  [2]孙钰钢.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代理模式的反垄断法分析[J].南方论刊,2019(9):55-58.

  [3]漆多俊.经济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8.

  [4]张守文.反垄断法的完善:定位、定向与定则[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3(2):6-16.

  [5]吕明瑜.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垄断规制问题[J].法治研究,2018(5):51-53.

  [6]吴太轩,谭羽.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J].竞争政策研究,2019(4):38-46.

  [7]徐士英.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引发的竞争问题思考[J].法治研究,2018(5):48-51.

  作者:陈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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