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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科技杂志社浅析煤矿安全生产分析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4-12-03 14:44

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中国煤炭》 发表的,杂志以科技为主导,技术、经济相结合,以国内为主体,国内、国际相结合。内容分为煤炭科技和经济两大板块。主要展示中国煤炭工业的全貌,探索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报道重大的煤科技成果新的学术思想和新学科的发展

  本篇文章是由《中国煤炭》发表的,杂志以科技为主导,技术、经济相结合,以国内为主体,国内、国际相结合。内容分为煤炭科技和经济两大板块。主要展示中国煤炭工业的全貌,探索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报道重大的煤科技成果新的学术思想和新学科的发展。介绍世界煤炭工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摘要: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经济学原因主要有:成本投入不足;“官煤勾结”;超生产能力生产;监管责任失察、权钱交易严重等。因此,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治理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增强安全意识。完善投入机制;变革审批制度,实行产权分离;健全市场秩序,加速价格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矿;推行垂直监管,扼制权钱交易等。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经济学;官煤勾结;权钱交易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整顿和治理。2006年12月21日,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山西、辽宁、广东等地11起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矿难问题。进入2007年,国家继续重拳出击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但是触目惊心的煤矿生产事故依然频繁发生。仅2007年3-5月,在山西、河南等地就发生数起煤矿重大伤亡事件。其中,2007年3月18日山西晋城市苗匠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困井下21名矿工全部遇难;2007年3月28日山西临汾尧都区余家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6人死亡;2007年3月22日河南汝州商酒务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遇难;2007年4月16日河南宝丰王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3人死亡,六名矿主逃跑;2007年5月5日山西临汾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遇难28人。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但煤矿安全生产还是令人堪忧。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发生一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远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百万吨死亡率却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2007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够好。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居民住房、收入分配、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严峻性,已经摆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非解决不可。一个社会只有生产是安全的,社会才是稳定的,民生才是有保障的。安全生产问题带有行业特点,资源型的煤炭产业安全生产问题优为突出,因而煤矿安全生产就成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二、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深层原因

  中国矿难频发固然有其自然的因素,由于瓦斯、煤尘,煤矿区域的洪水、地震等原因,决定了煤矿生产属于高危行业,但是更多的矿难都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正如李铁映指出的:“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正是这些原因冲破了人类设计的防御预警系统从而引发矿难;正是这些原因破坏了人类自己制定的生产规则而造成矿难;正是这些原因使已有的煤矿事故预防技术和设备根本无法进人煤矿,导致煤矿事故的发生成为一种“必然”。当然,同样原因也导致了中央政府近年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抑制煤矿事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1 成本投入不足,安全意识薄弱。

  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始终存在:一是长期的资源配给制度,导致资源无偿或廉价被使用。由于进入煤矿生产的门槛过低,经常性的盲目开采和无证开采,致使我国煤矿普遍安全投入不足。这是造成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规模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原因。我国煤矿存在着地质构造复杂、倾角大、煤层薄、煤层不稳定和灾害严重等问题。现有煤矿的生产基础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投入的,近年来钢铁、电力、冶金等高能耗工业的大发展极大地刺激和拉动了煤炭的过量需求,煤炭的过量开采造成技术更新缓慢和原有设备的迅速贬值。在煤炭逐步放开经营的环境下,投入问题暴露了出来,凸显了国家在投入机制上调控政策和扶持政策的不足。一些承包的煤矿存在短期行为,拼命消耗,矿山资源枯竭,无法治理环境,无法可持续发展,政府继续为成本买单,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二是比投入不足更加可怕的是安全意识淡薄。许多管理者漠视弱势群体,许多人对预防为主掉以轻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几乎就是应付上级检查的一句口号。安全意识淡薄一定意义上又说明了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一些权利阶层的人“群体性冷漠”造成了社会底层民众被社会遗忘的境地。

  3 健全市场秩序,加速价格改革。

  煤矿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煤矿生产安全问题说到底是旧体制的弊端和习惯造成的,特别是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总体滞后,没有反映真实的价格和真实的社会需求,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的紧缺性,现有的价格机制未能有效地按照市场规律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煤矿资源作为战略性资源,应当在摒弃计划价格、梳理计划调配、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的基础上,健全市场体系。要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必须保证市场秩序,要对矿业权和开采权实行公开竞争,通过市场拍卖等方式取得。只要减少权力干预和权力渗入的可能性,就减少了盲目开采和获取暴利的可能性。要对采矿权实行经济核算的办法,用投入一产出比例分析,解决投入成本上升与收益下降的矛盾。要减少煤矿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就要扼制价格暴利产生的土壤,通过价格调控回归正常的利润是必然选择。要从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的供给总量和供给结构上保持平衡,改变现有的需求拉动型的价格上涨;建立资源后备和储备制度,达到煤炭资源的有序放开;调整下游产业的增长方式,进入价格机制引导的良性循环。要把可持续发展纳入成本核算体系,保证安全生产过程中考虑综合效应。煤矿生产应特别注重循环经济和节约经济,注重把植被破坏、耕地受损、空气污染、废弃煤矸石堆积等生态环境恶化指标计入成本,克服煤矿生产的短期行为。要让政府从习惯的行政管理方式中退出,必须减少行政干预,政府应当着力进行电子信息化建设,通过正常的价格信息渠道传递和反馈价格信息,引导企业从战略上调配资源,保证煤炭产业的有序发展。

  4 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矿。

  政策和法律虽然不可相互替代,但是二者可以相互作用。所有的政策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使政策的执行力不会偏离法制经济的轨道。法律的约束力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来说,可以彻底规范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不可以做的一旦做了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当法律健全后,安全生产的漏洞就会大幅减少。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着重完善法制建设。首先,要继续完善各种法规,实行依法治矿。在《煤炭法》、《安全生产法》、《保护煤炭资源环境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条例的基础上。根据煤炭行业的生产特点,保证各种法规的有机衔接,尽快补充各种专门性和具体性法规,尤其是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调整煤矿生产劳资矛盾等法规。从立法环节上实现依法治矿战略,保证生产安全有法可依,保证在现有的煤炭资源不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保护煤炭资源,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次,要完善执法环节。法规多多,关键在于执法力度。必须解决依法行政中,官员以法律的制定者自居,权大于法,政府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应当在立法环节上制定详细的约束执法者的法律,保证执法必严。必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选好人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官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必须加大法律惩罚力度,用法律监管监管者,保证官员的权力意识绝对服从法律意识,对于生产安全中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编造等行为,以法律惩戒为主,行政惩戒为辅。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和渎职行为等应重拳出击,严厉地打击。最后,要保证执法环节健康有序,必须让法深入人心,法律要为人民大众所熟知。对于矿工来说,不仅有保证安全的经济法规体系,还要有完善的合同或契约以及劳动仲裁制度,使矿工在行使自身权益的时候,在钱与命的博弈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5 推行垂直监管,扼制权钱交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规范的法制经济,法制经济通过政府的责任力和决策力,通过政府的执行力和监督力去体现。如果法制进程中的政府执政能力是滞后的,尤其是执法环节是权大于法的,那么,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都会大打折扣,还会从根本上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集中反映了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政府定位和机构改革的重大问题,在法制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完善行政管理的运作方式。要从政府职能的横向管理层级体系中,思考像环保部门的权力弱化导致的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的不协调造成的危害等问题。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改革职能交叉的弊端,对于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行业的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其职能应和地方政府脱钩。在解决矿难问题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难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国家应当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在机构设置上实行脱离地方并减少层级的中央直接管理,或者实行一对一的管理。要从严要求官员的做人准则,把官员的“社会良心”上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对于应付了事、漠视弱势群体等行为,视为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严肃处理。要健全重大责任的追究制度,从配套机制上阻隔各种干扰渠道,对于安全事故中的重大失职行为,应严厉打击。要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制订“保一方平安,造福一方”的安全标准;一旦失职和失察,特别是故意袒护,必须严惩不怠。2007年5月24日发生在湖南郴州市临武县金江镇凤凰岭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实际矿难死亡13人。但是,煤矿、金江镇、临武县政府和有关煤管部门四个层面都对事故进行了隐瞒。这个案例表明权力一旦失控,官煤勾结必然导致严重的腐败。要使权力阳光运行,除了把煤炭生产管理部门的权力审批置于专门机构监管之下,防止审批权的滥用外,还要加强权力的外部监督,发挥舆论和民众正常民主的监督作用,防止权力脱离民众的视线,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权力一旦失去外部监督,腐败就难以根除。

  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必须解决好,否则它将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解决好这一重大问题,必须从制度规范上下工夫。当前主要应当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转移的步伐。以企业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完善为突破口,彻底解决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谋的问题。如此,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问题就一定能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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