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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经济社会变革与监管挑战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9-10-17 10:42

本文摘要:网络效应使得规模先于利润的互联网模式能够快速形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跨界的范围经济,强化赢家通吃的市场格局。政策制定者需正确认识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应对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创造性颠覆做好准备。 当前,我们正处于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

  网络效应使得“规模先于利润”的互联网模式能够快速形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跨界的范围经济,强化“赢家通吃”的市场格局‍‌‍‍‌‍‌‍‍‍‌‍‍‌‍‍‍‌‍‍‌‍‍‍‌‍‍‍‍‌‍‌‍‌‍‌‍‍‌‍‍‍‍‍‍‍‍‍‌‍‍‌‍‍‌‍‌‍‌‍。政策制定者需正确认识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应对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创造性颠覆”做好准备。

数字经济

  当前,我们正处于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加速转型和变革的时代‍‌‍‍‌‍‌‍‍‍‌‍‍‌‍‍‍‌‍‍‌‍‍‍‌‍‍‍‍‌‍‌‍‌‍‌‍‍‌‍‍‍‍‍‍‍‍‍‌‍‍‌‍‍‌‍‌‍‌‍。计算机处理能力呈指数型增长,计算成本大幅下降,数字信息的无形属性和互联网的全球覆盖促使纯数字产品和许多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急速扩张,由此影响了产生价值的资产的性质、所有权的授予方式以及价值创造的来源,进而影响到由数字平台支撑的市场结构和运作体系,创造出新的供给、需求和交换生态系统,带来经济和社会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的本质变革‍‌‍‍‌‍‌‍‍‍‌‍‍‌‍‍‍‌‍‍‌‍‍‍‌‍‍‍‍‌‍‌‍‌‍‌‍‍‌‍‍‍‍‍‍‍‍‍‌‍‍‌‍‍‌‍‌‍‌‍。

  目前,许多研究将数字化转型与早期由蒸汽或电力等通用技术推动的工业转型进行了比较,以此来说明经济和社会正在发生更广泛的重大变化[1] [2] 。如一些学者通过案例研究来说明IT 如何使企业能够在整个组织中更快复制改进的业务流程,进而提升生产力、市场份额和市场价值[3] 。

  还有一些研究认为,数字化改变了市场竞争的规则,相比迈克尔? 波特[4]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理论,数字化条件下的竞争优势是暂时的且难以继续维持[5-8] 。数字化变革使得市场变得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引发了对就业和技能、隐私、安全、社会和经济互动、社区的形成和组成、公平和包容观念等方面的担忧,并对现有的政策调整、适应数字化转型提出挑战。跨越“政策竖井”,建立一个灵活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政策框架至关重要。

  一、数字化转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一)规模、范围和速度:从规模效应到网络效应

  工业经济时代,实物产品通常固定成本较高,边际成本随规模扩大而降低,因而工业经济更关注规模效应,重点是企业,产能是关键,工业品的用户之间很难形成网络,范围经济是企业集团的特权。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产品的固定成本通常较低,边际成本则接近为零,因而成功的企业和平台能够以极少的雇员和有形资产,快速实现国际化扩张,如WhatsApp、Spotify、Netflix 等。数字经济更关注网络效应,重点转向用户,连接是核心,轻资产的规模效应与跨界的范围经济特征凸显,快速响应能力与时间的动态可逆性成为可能。

  (二)所有权、资产和经济价值:从有形资产到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和金融资产是工业经济时代企业创造价值的主要来源,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正在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主要驱动因素。软件、数据等无形资产备受投资者青睐,嵌入式传感器生成数据流促使资产价值实现从“销售产品”向“销售服务”的转变。如“云端”和高速网络让企业能够在不购买设备的情况下获取所需IT 服务,进而降低创业门槛、鼓励创新。此外,数据流还促成新商业模式的形成,如工厂应用“数字孪生”技术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服务等。互联网平台连接资产所有者与用户,在网络效应作用下,资产的价值符合蒙特卡夫定律,随用户规模扩大呈现指数级增长。分享平台的出现重新定义了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从物权独占到利益分享,改变了价值创造的源头。

  (三)关系、市场和生态系统:从价值链到价值网络

  如果说数字化改变了产品本质,互联网则改变了关系的本质。首先,互联网让数字产品能够触及全球,极大降低了通讯和交易成本,促使全球价值链集群的形成,突破地域限制促进个人、企业、组织和政府间的数据分享,这不仅为双边关系赋能,而且有助于强化市场运作和发展。另外,网络化的数字技术有助于传统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打造个性化、定制化网络,如航空公司自建网站为顾客提供出行规划服务,而不必再寻求第三方旅行代理服务。虽然数据连接虚拟的本质可能对一些交易的信心造成消极影响,但在线信誉评估系统、实时欺诈分析等大数据分析服务以及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有助于增加信任。

  二、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监管挑战

  (一)数字化转型重塑数字企业规模评估标准,对基于“规模”的政策规则提出挑战

  数字经济条件下轻资产的规模效应可能会挑战目前面向“大”或“小”企业的政策。数字企业可能只有很小的“体量”,但在收入、市场份额和影响力方面可能很大。工业经济条件下用员工、资本、设备等来评估企业规模的方式不再适用。互联网使“微型跨国公司”得以实现,并从国家政策环境的差异中获得“管辖权套利”,如互联网企业可以从目前仅适用于大型跨国公司的税收制度或管理数据的规则中获益。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重新设计对“大”或“小”企业的评估标准,进而明确特定规则和补贴的适用对象,如基于规模的优惠待遇、投资激励和定位激励、关税、税收、社会成本等。

  (二)数字化转型加剧市场动态竞争,对反垄断规制提出挑战

  网络效应使得“规模先于利润”的互联网模式能够快速形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跨界的范围经济,强化“赢家通吃”的市场格局,加剧市场支配的跨市场传导,诱发反竞争行为、设立进入壁垒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阻碍市场竞争的现象[9]。同时,数字平台的发展还可能引发平等准入、市场集中及“ 网络中立”等问题,传统的企业巨星因数字商业模式转型失败而陨落成为常态,政策制定者需正确认识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应对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创造性颠覆”做好准备。

  (三)数字化转型扩展跨界的范围经济,对政府部门的协同及创新监管提出挑战

  数字化背景下跨界扩张门槛降低、领域边界被打破,企业可以通过进军新领域或收购的方式发展范围经济,产品可通过组合创新方式实现功能扩张,对不同政策领域部门和机构的交叉监管提出挑战。如自动驾驶汽车会对税收、环境、劳动力政策以及交通城市规划等多方面产生影响,政府需要通用的政策框架以协调工作,打破各部门间相互孤立的局面。此外,新的数字商业模式对传统监管方法提出挑战,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导致的监管滞后性阻碍数字化创新与发展,政策制定者需要结合数字化转型的诸多因素对现有监管进行衡量评估,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量身定制规划监管办法,为新技术提供良好发展空间。

  (四)数字化转型改变资产属性及价值创造的来源,对无形资产的测度提出挑战

  分享平台(包括云计算)的兴起改变了资产权属的性质,享有“租用权而非拥有权”的实物资产可能会影响经济绩效测度,如投资和生产率的测度,并增加了对这些资产增值部分分配的难度。不同国家知识产权资产权属的跨境流动以及跨国界和跨成员之间的数据流动,对如何衡量无形资产和价值创造来源提出挑战。例如,从税收政策的角度考虑,很难决定数据产生的价值是否应归属于源数据,生成利润是否应归于源数据地。

  (五)数字化转型打破了空间的桎梏,对税收、贸易和教育等政策提出挑战

  由于数字化转型一定程度上解开了空间条件的桎梏,所以关注点不能按照传统思维只集中在价值创造源地,还应更多关注价值分散消耗地,这对劳动力税收、贸易和原产地规则以及教育政策等都将产生影响。跨境数据流动可能会使数字服务贸易超出传统商品贸易,并对服务贸易的界定产生影响,如应用数字孪生、3D 打印等新技术制造出的产品属于“数字工程服务”还是“生产制造的货物”值得探讨。另外,数字化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发展和执行本国政策的能力,比如网络活动追踪和非法资源打击越发困难,互联网协议、RFID 标签等技术手段远不足以解决问题,由此对贸易、医疗、税收(基金的税收政策已经引发了税基侵蚀问题)等政策产生影响。

  (六)数字化转型驱动边缘赋能,对数据权属和数据治理提出挑战

  从个人电脑到智能手机,再到正在发展的“物联网”,边缘赋能将见证前所未有的巨大数据流。数据正成为像劳动力、资本这样的生产因素,大数据分析为经济社会开启重大机遇,同时也带来数据所属权、控制权、收集权等重要问题和挑战。随着各经济领域开始由数据驱动,政府需要在所有政策领域考虑覆盖隐私、安全的数据管理问题,推动数字标准的形成,以增加可操作性和可拓展性。

  (七)数字化转型催生平台生态,对公共政策提出挑战

  去中心化、去中介化的兴衰沉浮对公共服务、竞争、劳动力、税收等政策制定有诸多影响,如公共政策经常要求银行过滤可疑活动( 如洗钱) 的交易,新的科技金融服务是否也负有类似责任?此外,公共服务在一些领域的作用正被削弱,政府需要建立或支持能够满足特定公共需求的平台,比如爱沙尼亚的健康医疗、公投和税收平台。“一对多”大众传媒角色的削弱可能影响公共政策目标的达成,阻碍对虚假信息的监测工作。

  三、对中国经济数字化转型的监管建议

  (一)加强跟踪研究,形成数字化转型测度与评估方法论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鼓励和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在无形资产测度、数字企业规模评估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能刻画数字经济运行的经济数据统计体系。二是开发和确立数字化转型行业解决方案。针对数字化带来的“颠覆式创新”,加强数字化转型中观层面的研究,把脉产业数字化发展,支撑政府决策。三是构建数字政府影响评估框架。跟踪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监管挑战,通过数据驱动重塑政务信息化管理架构、业务架构和组织架构,形成“用数据决策、数据服务、数据创新”的现代化治理模式。

  (二)释放平台价值,构建多元共治的协同监管机制

  一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有效协同的治理机制。构建平台企业与政府协作治理机制,充分利用平台积累的消费者评价数据与现有政府管理效果对接来促进管理创新‍‌‍‍‌‍‌‍‍‍‌‍‍‌‍‍‍‌‍‍‌‍‍‍‌‍‍‍‍‌‍‌‍‌‍‌‍‍‌‍‍‍‍‍‍‍‍‍‌‍‍‌‍‍‌‍‌‍‌‍。二是强化数字信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快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形成政企联动、行业联动的信用共享共治体系。三是发挥平台网络效应,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平台经济和社群经济去中心化、规模化优势,利用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治理,形成有效的监管正反馈机制。

  (三)鼓励数字化创新,探索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方式

  一是强化市场竞争行为监管。严厉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集中趋势,营造公平、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防范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核心优势,通过提供捆绑搭售、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歧视以及市场挤压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排除实际或者潜在的竞争对手等。二是增强监管的包容性和灵活性。通过建立“监管沙盒” [10] 以及向发展路径不同的国家借鉴经验等方式探索监管政策,以开放监管、指南性原则的方式保证政策灵活度。建立以人为本的监管框架,确保访问和使用数字服务的简单、便利,增强公民福祉。三是优化数字要素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构建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市场机制。探索符合数字产品、服务、技术进出口特点的贸易监管制度。加强技术和知识扩散,促进有形和无形资本投资,帮助中小企业绿色环保。

  (四)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法治化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一是出台促进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营造公平、有序、创新、活跃的数字经济市场环境。二是健全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规制体系。跟踪评估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效果,帮助改善政策设计、实践、评估和执行。三是形成立体化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加强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立法,出台数据商用流通政策文件,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以及知识产权。

  (五)挖掘数据潜力,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

  一是构建数据驱动的科学决策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技术与管理并举的数字经济治理模式,提升数字经济态势感知、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推动决策科学化、精准化,提升经济治理能力、再造公共服务模式。二是推动数据信息共享,强调主体间共商共治。通过不断整合数据、资源,逐步形成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体系、数据资源中心及对外服务平台,提高数据资源的兼容性。鼓励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担的数字安全风险管理实践。三是建立数据资源要素交换市场,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制定政府信息化系统建设标准、数据对接标准和技术实施规范。推动数据交易服务,培育数据流通市场,发展和规范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数据资源的资产化和数据流通交换体系。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建数字经济国际治理体系

  一是增强中国数字经济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全球数字化转型演进路径、发展模式、运行机理等方面的研究,对接国际数字经济规则,提高我国互联网、通信和电子商务等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帮助中国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二是讲好中国数字化转型“故事”。充分发挥WTO、G20、APEC 等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分享并宣介数字化转型及数字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推动中国数字经济相关标准、规则走向世界,提升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三是探索共建数字经济国际治理体系。鼓励和支持国内相关部门加强与OECD、世界经济论坛、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就确保不同监管体制在数据或其他横向问题上具有互操作性的监管方法展开国际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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