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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投资损益调整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8-03-05 11:04

本文摘要:这篇会计论文发表了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的重要金融资产之一,对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总结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调整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分析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调整会计处理弊端,进而剖析其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后

  这篇会计论文发表了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的重要金融资产之一,对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总结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调整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分析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调整会计处理弊端,进而剖析其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后提出改进建议。

财税与会计

  关键词:会计方面的论文,投资损益调整,会计处理问题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重要的金融资产之一,正确地核算其初始入账成本以及后续计量对于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据2014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针对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取得的联营与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投资损益的时候,考虑重要性原则,应当将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重新计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在此基础上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份额确认损益。现有研究比较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解读(管永权,2014;黄浩岚,2015)、后续方法转换(骆国城,2013;孙金文,2016)和权益法利弊分析(周慧玲、赵富明,2014;曹伟,2014)等,对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研究非常少,仅包括:文静(2014)认为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导致的折旧额差异,不能全部调增或调减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可能计入产品成本,若当期产品未销售,这部分折旧转化为存货,不应该调减净利润;高红玫(2016)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存在“重大影响”难以判断、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

  二、权益法下投资损益调整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第一,不同的认定主体,公允价值的认定结果往往存在重大差异。现行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损益调整。公允价值的认定,需要相应主体,是被投资企业,还是投资企业,还是第三方评估机构,还是政府监管部门等,现在现行准则并没有进行明确说明。现实中,各种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存在差异性,不同认定主体会根据其需要选择认定的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运输费用等,其公允价值的认定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同一市场同一品牌产品,也可能存在不同价格,价格表现为挂牌价和打折价,外部价和内部价,团购价和散客价等多种形式。

  更为重要的是,一些资产或负债具有个体差异性,使得不同主体认定的公允价值认定差异更加明显。以房地产为例,房地产市场在我国比较活跃,但市价波动仍较大,房地产价格受地理位置、建筑结构等多种因素影响,每个房地产都有特殊性,不同会计主体会选择有利的认定方法和标准,因而导致对同一房产的公允价值认定不同。根据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会导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每股公允价值认定不同,从而降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相关性。

  第二,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影响,属于未实现收益。根据规定,权益法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需要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进行调整。现行规定本质上是针对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对当期净利润影响,调整投资收益。

  第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可能严重高估投资收益。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损益调整,这种会计处理可能违背谨慎性原则。如果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表现为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根据要求进行损益调整时,折旧额(或摊销额)等就低于原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应地,就会调增当期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调整会计处理弊端分析

  第一,会计信息供给成本非常高。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对被投资企业计算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首先调整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然后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此,需要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需要分析市场活跃程度和规模,判断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确定相关直接费用,而售价又受到考虑资产和负债个体特征、交易双方对信息熟知情况等各种因素影响,因而,需要大量地耗费人、财、物,所以,获取被投资单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花费成本比较高昂。并且,企业付出高昂的成本,并不意味着就能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都必须以足够多的数据和信息为支撑,在公允价值的估计过程中,需要专业人员判断,存在一定主观性,不同人员判断结果可能不同,因而,导致认定的公允价值结果可能不够“公允”。

  第二,为投资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合法“外衣”。由于公允价值的获取难度较大,且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就很容易成为企业利润操纵的手段。例如,2014年1月1日,假设甲企业取得乙企业30%股份,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同,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均与公允价值相同,2014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其他信息如表1所示。由于对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不同,投资企业甲应当享有的净利润份额也是不同。如果高估其公允价值,如公允价值1和公允价值2,则会调减甲企业享有的乙企业当期净利润份额;相反,如果低估公允价值,如公允价值3,则会调整甲企业享有的乙企业当期净利润份额。

  如前所述,由于公允价值的估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专业人员的判断和估值方法选择等,致使公允价值必定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从而为投资企业利用此方式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合法“外衣”第三,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主要表现包括:不同的认定主体,公允价值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重大差异,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公允价值的估值受到专业人员的判断、资产所处的环境等影响,造就了人为主观因素对其估值结果的影响甚大,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降低;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根据谨慎性原则,被投资企业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是投资企业却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净利润,多提折旧额或摊销额等,显然违背谨慎性原则,对高估的资产价值进行了确认和分配。

  四、改进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投资损益调整,会极大提高会计信息供给成本,但却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给投资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合法工具,因而,需要改变现行做法。由于所有企业期末通常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根据谨慎性原则被投资企业不需要确认,反之,则需要确认,因此,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信息的真实性较高。本文建议,投资企业不需要按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被投资企业账面净利润,不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影响,以提高会计实务可操作性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体现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真实账面净利润份额。

  参考文献:

  [1]管永权:《新长期股权投资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解读》,《财会月刊》2014年第15期。

  作者:羊婷 宗萍 王燕 唐建 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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