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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地下管线保护_《科技与创新》2014年第4期

所属分类:电子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4-06-27 11:17

本文摘要:注:本文摘自《科技与创新》2014年第4期,作者:高占勇;中铁上海工程局华海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是在城区施工,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的频率比较高,损失比较大,原因也比较复杂。针对这些状况提出,政府应在信息平台、监管手段、新技术

  注:本文摘自《科技与创新》2014年第4期,作者:高占勇;中铁上海工程局华海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是在城区施工,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的频率比较高,损失比较大,原因也比较复杂。针对这些状况提出,政府应在信息平台、监管手段、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地下管线保护的基础作用,而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则应通过线网规划、设计优化、管线调查、专项方案、现场执行、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同时也提出管线负责人、交叉作业这两个现场管理需要加强的方面。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管线保护;交叉作业;现场管理
 
  1地下管线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到地下管线的保护问题。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交通、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担负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弃等功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城市功能,确保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城市的生命线。管线事故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还会引发次生事故,因此要特别重视地下管线的保护。
  1.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建筑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管线保护义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也就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第12条、第30条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管线保护义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在上述法律条文的基础上,通过第7条、第8条、第17条、第21条、第39条对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的管线保护义务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1.2城区地下管线事故多发
  虽然没有专门的统计数据,但从各地媒体的报道看,在城区工程施工中,管线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数量较多。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在2011年年会上透露的数据,2008―2010年,全国媒体报道的地下管线事故,平均每天就有5.6起。“(2012年)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事故就发生上千起,经济损失上亿元……仅2013-01—03,贵州燃气集团公司就发生12起煤气管线事故……2009年以来,(电信)公司权属管线已发生1071起事故,数据呈逐月上升趋势。”
 
  2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的原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是在城区施工,管线事故发生的频率比较高。从表象上看,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管线不明,野蛮施工;②对已知的管线保护措施不到位;③不均匀沉降引发管线事故。实际上,管线事故的发生,还是有比较深刻的原因,涉及面比较广。
  2.1监管手段缺失是根本原因
  监管手段缺失导致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的规划利用和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水平低下。很多城市还不清楚地下管线的“家底”,缺少一个能够全面掌握地下管线数据的管理部门或企业。地下管线委员会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全国660多个城市只有1/3进行了地下管线普查,而且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
  2.2管线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主要原因
  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思想不重视、程序不到位、信息不通畅、对施工现场的管控力度不足,是导致管线事故的间接和直接原因。原因具体分为三点:①开工前无调查,对重要管线、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重视程度不足,不编制方案,也不开展管线交底;②部分单位未配备管线负责人,或者管线负责人经常变动,不熟悉地下管线情况,管线负责人未切实承担起责任,未落实单位内的不同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③管理程序不到位,现场施工随意,防护措施不到位,地下管线周边沉降过大或堆载过大。
  2.3地下管线本身存在问题
  地下管线设施老化、施工质量较差,特别是临时改迁的管线,材质、基础差。受到工程建设等外部的荷载或气温变化影响时,容易损毁。
  2.4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监管和指导不足
  部分管线权属单位并不完全清楚地下管线情况,提供的资料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对施工单位进行的交底比较简单,后续的现场巡线、监管、沟通以及地下管线附属设施情况的提供等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
 
  3政府应发挥地下管线保护的基础作用
  地下管线事关民生,政府应发挥基础作用,督促各主体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的职责。
  3.1建设地下管线管理平台
  推动地下管线管理平台建设,为城市建设提供准确的信息。例如,哈尔滨市启动“智慧管网”建设,建立全市8大类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管理平台,变多个“婆家”为一个“管家”;昆明、苏州、淄博和厦门也在向这个方向努力。
  3.2推动落实监管手段
  例如,上海出台了《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明确了管线保护各相关主体职责,也落实相关管理网络。
  3.3指导和落实事后处置
  在严肃处理地下管线事故的基础上,加强应急管理。例如南京,把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纳入“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中。
  3.4引用新技术和借鉴先进经验
  2007-05-01,美国建立了地下管线一呼通中心——811专线。每一项挖掘工作前,施工者都要拨打811专线,其呼叫会被转到所在地的一呼通中心。施工者提供所挖掘的方位、施工类型等信息,一呼通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呼叫内容,通知施工地点的公共设施服务公司,该公司会派工作人员免费标记施工区域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
  日本的地下管线管理以管沟综合管理为主,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1991年,日本成立了专门管理共同沟的部门,并在数十年中对相关法律作了数次的修订。
 
  4工程建设各方应履行的职责
  4.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有:①建设单位应在勘察阶段查明管线,在线网规划时避开重大管线。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要求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地下管线、地表水体渗漏等情况,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并对管线调查的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③建设单位要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组织交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第十七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④建设单位还应设置相应的部门,配置人员,落实上述职责。此外,还应把重要管线的保护工作以及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开展定期检查和关键节点的检查核对。建设单位应明确交叉施工部位,属地管理方应对其他单位进行详尽的管线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4.2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要根据周边情况,合理布局,考虑施工影响范围,避开管线,降低施工难度。对无法避开的管线,设计应采取措施,优化设计,控制沉降,提出防护要求等,指导施工。
  4.3施工单位
  4.3.1明确人员,落实责任
  每个项目都应明确一到两名管线负责人,全面掌握管线情况,落实现场巡查、标志标识等,建立管线台账、巡查等工作制度。向有关单位提出监护申请,办理相关管线保护的手续,签订保护协议。管线负责人应维持固定,人员变动时应进行全面详尽的现场交底和资料学习移交。
  4.3.2详细探查,编制方案
  从实践看,地下管线资料只能反映管线的基本概况,管线实际的位置、材质和施工质量等情况与资料往往有差距。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的探查,全面掌握地下管线的情况,并与权属单位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在此基础上,编制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方案,包括应急预案,要特别重视重要管线、临时易碎裂管线、气温和变形敏感的管线的保护,履行审批手续。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要包括具体的现状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将主体和临时工程的施工与保护结合起来,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同步进行管线保护的交底。
  4.3.3认真执行,落实巡查
  可采取的措施有:①落实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采取人工作业使管线暴露,采取固定、包裹、安装警示标志等措施加以保护;设定禁止机械作业区域,严格控制地下管线周边的堆载;施工时提前与权属单位联系,落实应急物资并安排旁站。②监测监控。根据管线保护方案,设置监测点,采集初值。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监测,动态分析管线状态。③交叉作业的施工单位之间应相互进行管线交底,确认施工限界、交叉影响范围、安全防护、管理职责等,特别重视临时改迁管线信息,做好标志标识。④落实巡查、信息交流和不定期评估,掌握管线施工和保护动态,避免遗漏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出现新管线的信息。⑤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现场管理。
  4.3.4科学确定和严格执行安全距离的要求
  管线改迁、交通导改均应明确施工限界,设定保护和缓冲区间。
  4.4其他相关单位
  4.4.1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工作:①做好事前的调查、方案编制、交底培训工作;②事中的现场旁站、保护措施的执行监理;③事后的恢复和有关台账。应掌握管线的情况和施工单位管线负责人的到位和履职情况。
  4.4.2监测监控单位
  监测监控单位应根据合同和方案的要求,落实管线及其周边的沉降观测,及时提交数据,根据需要随时加密监测,并开展工后监测。
  4.4.3有关管线权属单位
  电力、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备巡线员,施工单位应与这些权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施工前和过程中,权属单位在技术、管理和应急等方面给予支持。
 
  5结束语
  地下管线保护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必须认真面对的工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管线权属单位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规划设计、现场调查、过程控制等阶段规避风险,加强沟通,落实防护措施,才能保证施工安全,控制管线事故,减少损失,同时平稳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实现各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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